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丰乐水库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保护,根据渔业、生态环境、安全、水利、交通、旅游、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18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900,地址:徽州区环城北路43号,收件人:区农业农村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610999615@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3580088、3580066。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1、《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8日
关于《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由于丰乐水库管理单位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正常履行丰乐水库管理职能,为确保丰乐水库水域管理正常化,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丰乐湖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
2021年以来,按照区政府决定,丰乐水库由区国投集团承担管理职责,负责水域垃圾打捞、日常保洁和水域日常管理等工作,保持丰乐水库水域管理的正常化,水域水质长期保持在Ⅱ类水以上,有效保障下游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下游城区居民饮用水源安全,原有通告依据、条款均不适应目前法律法规、政策需要,为此,区农业农村局拟定《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
《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州区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徽政〔2023〕3号)。
三、起草经过
根据《关于征集2025年度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通知》(徽司〔2024〕17号)精神,我局于2024年8月发函《关于征求徽政〔2019〕22号通告清理建议的函》至各单位征求意见,部分单位已提交修改意见。现根据各单位提供的修改意见对该通告进行初步修改,起草了《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修改内容
1、通告缘由。删除渔业法律法规内容,将通告中“丰乐湖”修改为“丰乐水库”。将“为进一步加强丰乐湖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安全、渔业、交通、旅游、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开展丰乐湖水域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丰乐水库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保护,根据渔业、生态环境、安全、水利、交通、旅游、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第一条(原通告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丰乐湖水域内从事旅游、交通运输、渔业生产、设施建设、餐饮服务等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旅游、交通运输、水产养殖、用水取水、设施建设、餐饮服务等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增加“取水用水”许可规定。
3、第二条(原通告第一条)。“自通告之日起,丰乐湖水域禁止开展渔业捕捞生产活动。禁捕期间,除统一组织开展的除杂行为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丰乐湖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含垂钓)”修改为“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禁止在垂钓区以外水域开展垂钓活动”。
4、第三条。将“农民生产自用船舶”修改为“乡镇自用船舶”,使名称与现行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一致。
5、第四条。“禁止擅自建设水上浮动设施及影响防洪、湖区景观的构筑物、建筑物”修改为“禁止擅自建设水上浮动设施及影响库区防洪、景观的构筑物、建筑物,倾倒建筑、生产、生活垃圾”。
6、第六条与丰乐水库综合治理关联度不充分,删除。
7、第六条(原通告第七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公安、生态环境、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修改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乡镇政府或区公安、生态环境、安全、农业农村、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其他不变。
8、第七条(原通告第八条)。“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丰乐湖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徽政〔2019〕22号)同时废止”。
五、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范围为丰乐水库水域。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丰乐水库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保护,根据渔业、生态环境、安全、水利、交通、旅游、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旅游、交通运输、水产养殖、用水取水等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二、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禁止在垂钓区以外水域开展垂钓活动。
三、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渔业生产、载客或营业性运输等活动。
四、禁止擅自建设水上浮动设施及影响库区防洪、景观的构筑物、建筑物,倾倒建筑、生产、生活垃圾。
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游泳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乡镇政府或区公安、生态环境、安全、农业农村、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丰乐湖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徽政〔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