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5-09 00:002025-06-08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为有效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8日之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900,地址:徽州区环城北路43号,收件人:区农业农村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垂钓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610999615@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3580088、3580066。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1、关于《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关于《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等文精神件,2020年11月制定《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几年来,按照通告精神,在丰乐河、丰乐水库等重点水域,加强了对垂钓活动的管理,取得一定的成效。

2022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其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023年,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精神,制定印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规定“禁渔期内,禁止在禁渔区内从事捕捞、垂钓等活动”、“禁渔期内,丰乐水库划定的容溪库湾(容溪码头至老容溪老株树段且仅限容溪至小容公路方向沿线)、长潭村部上游(长潭村部至水尾)等垂钓区禁止垂钓”。为此,特对《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政策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

三、起草经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文明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加强丰乐河、丰乐水库等重点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和《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

1、第五条增加第二款:禁渔期内,垂钓区禁止垂钓。

2、第六条“垂钓人员应做到文明垂钓,服从、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鱼类繁殖季节自觉节制或停止垂钓行为。同时,垂钓时要注意人身安全”修改为“垂钓人员应做到文明垂钓,服从、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垂钓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五、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范围为丰乐水库、丰乐河等重点水域。


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垂钓鱼类种类:鲢鱼(白鲢)、鳙鱼(花鲢)、光唇鱼(石斑鱼)、宽鳍鱲(红翅子)。

二、禁止垂钓水域:1.丰乐水库(大坝、二坝的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四村水库;2.桥梁上、公路及高速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渡口、码头、堨坝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域;3.其他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

三、禁止垂钓行为:1.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的;2.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钓法的(即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3.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辅助设施垂钓的;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及污染水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的;5.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的。

四、垂钓人员应当放生幼鱼和禁钓鱼种(外来入侵物种除外),每人每日垂钓渔获物不得超过10尾或者5千克。严禁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为加强对丰乐水库的垂钓管理,划定容溪库湾(容溪码头至老容溪老株树段且仅限容溪至小容公路方向沿线)、长潭村部上游(长潭村部至水尾)等水域为垂钓区。

禁渔期内,垂钓区禁止垂钓。

六、垂钓人员应做到文明垂钓,服从、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垂钓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开展巡查,及时劝导、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共同做好我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没收渔具、渔获物、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3580088、110。

特此通告

2025年  月  日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6-09 15:01

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徽州区农业农村局就《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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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止时间:2025-06-08 00:00征集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