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原《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徽政办〔2022〕4号)基础上,牵头起草了修订版的《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增加该意见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众权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900,地址:徽州区迎宾大道86号,收件人:安徽黄山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联系电话:3585093,联系人:瞿 硕
三、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472812857@qq.com
四、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关于《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徽州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安徽黄山徽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山市工业项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修订《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自2025年初以来,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深入分析我区工业用地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修改建议并进一步完善,最终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4.《黄山市工业项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修订稿)》。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个部分,涵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处置类型、保障措施和附则。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决策部署,推动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盘活存量、效益优先、绿色安全等六项原则,确保处置工作合法、公正、高效、可持续。
第三部分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明确了包括亩均税收不达标、建设效率不达标、开发建设中止、竣工未投产、投产未生产、产业政策限制、安全环保不达标等七类认定情形,并对暂缓列入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部分为处置程序。对低效用地企业进行警示约谈,给予转型提效期,并建立定期报告机制,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五部分为处置类型。提出技改提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资产整体转让、政府收储或收购、法院拍卖等六种处置方式,分类施策推动土地再开发再利用。
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规范透明。
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徽政办〔2022〕4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由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切实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与集约利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黄山市工业项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徽州区工业发展实际,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目标,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为徽州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
严格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低效用地处置工作程序合法、公正透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同时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处置,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分类施策,精准处置
根据低效用地企业的不同情况,如土地利用现状、产业类型、经营状况等,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措施,提高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盘活存量,优化增量
通过盘活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潜力,为优质项目腾出发展空间,同时引导新增用地向高效产业和项目倾斜,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五)效益优先,动态调整
以亩均税收、亩均营收为核心评价标准,建立低效用地动态识别与退出机制。
(六)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禁止引入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亩均税收不达标:近三年开发区范围内(含代管区),亩均入库税收不低于5万元。徽州化工园区近三年亩均入库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
(二)建设效率不达标: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满2年,已建设面积虽超应动工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25%(以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为准,由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联合认定),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连片空闲土地面积超5亩(指未按规划建设、连续闲置超1年的地块),且亩均税收未达本意见第三条第(一)项标准;
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区政府规定标准。
(三)开发建设中止: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连续3个月以上的;
(四)竣工未投产: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五)投产未生产:项目已投产但连续3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六)产业政策限制:现行公布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七)安全环保不达标: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已无法满足现行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且无意愿、无能力通过技改转型等方式改进的工业用地项目。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或因不可抗力(如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导致生产中断的企业,经认定可暂缓列入,暂缓期不超过12个月,不列入低效用地范围。
四、处置程序
对符合上述七种情况的低效用地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服务乡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发改委、区税务局、区投促中心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主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严格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招商协议约定,视企业具体情况给予3-24个月的转型提效期。
企业可通过技改提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转型提效或复工建设。低效企业需定期向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报告转型提效或复工及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逾期转型提效无望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招商协议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处置类型
(一)技改提升
鼓励低效用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优化生产流程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亩均效益。对自行改造提升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按照《徽州区科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徽政办〔2025〕7号)给予补助。
(二)增资扩股
鼓励低效用地企业引入外部资源,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和土地高效利用。低效用地企业需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导向,通过引进新股东实施增资扩股。新增资股份占比应不低于25%,且新增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等与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企业竞争力相关的项目,以形成有效固定资产投入。
(三)股权转让
对列入低效用地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需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备,其转让的股份占比应达25%以上,完成股权转让后,应加大技改、研发投入,实现亩均效益提升达标。
(四)资产整体转让
对列入低效用地的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将资产整体转让给有实力、有意愿的其他市场主体,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再利用。受让方需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优先引入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质项目。受让方须具备较高的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水平,确保土地资源高效利用。转让完成后,对受让方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管,确保其按照约定用途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资产转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交易行为合法有效。转让双方需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确保交易程序规范透明。包保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转让过程的指导和服务,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并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机制,保障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五)政府收储或收购
对列入低效用地的企业,自身不能完成低效土地的再开发利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以进行政府收储或收购;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土地和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其中土地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价格给予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双方协商收储或收购。收储后的土地可根据规划和招商引资需求进行重新出让。收储土地优先用于引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
(六)法院拍卖
对于存在严重资不抵债、涉法涉诉等情况的低效用地企业,可通过法院拍卖进行处置。经法院拍卖的低效用地,拍卖完成后,新引进项目需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投促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预审通过。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涵盖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法院、区消防救援局、区投促中心、区国投集团等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低效用地处置工作的职责。各乡镇为牵头包保单位,负责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班协同作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必要时联合区内金融机构形成工作合力。
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需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
(二)制度保障
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针对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性质变更、建设规划调整、项目手续审批等问题,区直相关单位应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于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工作,由包保乡镇牵头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要逐宗分析问题原因,制定“一企一策”处置方案,并落实处置措施,确保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负责复核项目投资额等指标情况;区住建局负责复核项目开竣工情况、消防验收情况,并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复核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同时复核企业用地及产权证办理情况;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复核项目亩均税收指标情况。
牵头单位要组织实施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对于新招商入驻的项目,区投促中心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把好预审关,确保项目质量,防止出现“二次低效”用地情况。
(三)监督管理
为确保低效用地处置工作有序、高效推进,营造规范透明的工作环境,将构建常态化监督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与相互监督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重点监督,定期召开推进会督促工作滞后单位;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多渠道及时全面公开处置信息,多渠道收集意见并及时处理反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期限,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深入分析原因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以提高处置工作质量和水平。
七、附则
1、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徽州区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徽政办〔2022〕4号)同时废止。
2、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3、本意见由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