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原《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办〔2017〕24 号)基础上,牵头起草了修订版的《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加该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众权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9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900,地址:黄山市徽州区文峰路78号,收件人: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系电话:3516318,联系人:江勇
三、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1970779974@qq.com
四、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关于《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牵头起草修订《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3.《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
4.《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
5.《黄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八个部分,涵盖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方法、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明制定办法目的是规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提升质量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明确奖项为区内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分为质量奖正奖和提名奖,评审遵循 “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范围涵盖区内多领域组织,每 2 年评审一次,获奖数量有限并鼓励特定企业参评。
第二部分为组织管理。确定黄山市徽州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职责包括组织评审、审定规范、审议候选名单等;同时承担具体事务,涉及申报通知、评审方案拟定等多项工作。
第三部分为申报条件。规定组织申报需同时满足拥护政策、注册满 3 年、合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等条件,且近 3 年无不良记录。明确获奖组织再次申报限制,如质量奖正奖 5 年内不得用原成果申报,提名奖申报有相应要求。
第四部分为评审标准及方法。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实施指南,内容含七个部分共 1000 分。评审包括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均由专家按标准评分并综合评价。
第五部分为评审程序。详细列出从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及公示,到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公示、审议及政府审定批准的完整流程。
第六部分为奖励及经费。质量奖正奖获奖组织获 10 万元奖励,提名奖 2 万元,均通报表彰并颁奖牌。奖金用于质量改进等方面,奖励及评审等经费纳入区本级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部分为监督管理。获奖组织需每年提交自评报告。获奖组织宣传获奖荣誉需标明时间。对弄虚作假或获奖后出现严重问题的组织,将撤销奖项等。同时规范评审组行为及监督机制。
第八部分为附则。明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办〔2017〕24 号)同时废止;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区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徽州区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组织(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各个领域)。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2个,质量奖提名奖授奖1个。鼓励中小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参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黄山市徽州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负责实施;
(二)拟定评审程序和评审工作方案;
(三)组建专家评审组、监督工作组;
(四)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资格审查;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的道德及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区政府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三年以上,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对十大新兴产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内外领先水平;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但获得2次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在继续申报时,评审标准要求的评价指标应较最近一次申报有明显提高,否则不予授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现行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
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布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
报告。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的得分情况和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及组织最终得分(材料评审得分的40%和现场评审得分的60%之和为组织最终得分)。
第十七条 候选提名。根据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名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相关人员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
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宣传工作经费纳入评审年度区本级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每年需进行自我评价,向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卓越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区政府撤销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组织获奖后3年内在质量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出现严重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应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评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机构或个人,依照规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办〔2017〕24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9-15 17:29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徽州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