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征集时间:2025-12-22 00:002026-01-21 00:00 征集状态: 进行中 来源:徽州区公安分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我局牵头起草了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900;地址:徽州区滨河北路9号徽州公安分局,收件人: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二、电子邮箱:470002874@qq.com。

三、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联系人及电话:张远智、汪巧凤,0559-3583010(工作时间)。

来函来件,请在信函封面或者来件注明“《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和来信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预期目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中心城区范围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清洁空气、安静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长。现行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区政府作出关于优化调整禁限放区域的工作部署后,公安机关多次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围绕公共安全、空气质量、社会关切等方面,开展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征求了有关乡镇和区直单位意见,形成了《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1.禁放范围调整。原《办法》明确:“东至皖赣铁路及区循环经济园(含);南至丰乐大道(快速通道);西至信行三路至滨河北路至临河桥至环城西路一线;北至瑶村、上朱村、徽州人家小区、文峰学校、井信农贸市场、尚紫台小区一线”为禁放区域,经调整后禁放区域为“中心城区东至皖赣铁路及区循环经济园(含);南至丰乐大道(快速通道);西至信行三路至滨河北路至西溪南新大桥至芝篁村一线、南山路至茆田以北;北至瑶村、上朱村、徽州人家小区、文峰学校、井信农贸市场、尚紫台小区一线”(具体见附图)。

2.部门名称调整。因政府机构改革,“社区办”已撤销,“城管”部门名称已经更换,调整为“住建(城管)”。

3.相关条文调整。(1)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禁放区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修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2)将原《办法》第九条“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一)具有大型焰火燃放作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专业人员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规定的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的 A、 B级产品、架子烟花类 B、 C级产品以及舞台上用各类产品、含烟雾效果件产品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批准。(二)单位和个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 C、 D级产品。”删除。

(3)将原《办法》第九条删除后,增加为“第九条:禁止在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4)将原《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考虑为了更加规范的管理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建(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宣传、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建、气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公墓(骨灰堂)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中心城区东至皖赣铁路及区循环经济园(含);南至丰乐大道(快速通道);西至信行三路至滨河北路至西溪南新大桥至芝篁村一线、南山路至茆田以北;北至瑶村、上朱村、徽州人家小区、文峰学校、井信农贸市场、尚紫台小区一线(详见示意图)。

第六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徽州区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禁放地点和禁放区域外,其他区域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七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三)区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居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在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订公约,加强自律管理。

宾馆、酒店、公墓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徽州区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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