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内 容:
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 复: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12月1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包括计调人员信息、劳动合同书);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 (五)办公设备证明材料(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可提供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代替)、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注册资本认缴文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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