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徽政办〔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徽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黄山市徽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徽州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用于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其中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领域,具体以国家及省市区制定的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执行。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本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政府投资论证,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区政府及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区直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及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申报和调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人防审核(备案),对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等;
(二)区财政局依法组织项目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监督项目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对项目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稽查;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州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规划方案批复、建设用地报批等;
(五)区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和竣工验收备案等;
(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
(七)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方案进行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审查;
(八)区直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依据相关下达投资计划文件由项目单位自行管理,接受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其中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分别由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依据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审批。
涉及跨区县项目,由跨区县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共同审批,或共同报请市级审批权限部门审批,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购置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初核后,经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申请前应当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请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和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职能部门严格审查落实以工代赈政策情况,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以工代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通过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项目审批要件。
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件。
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前期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项目节能审查等意见。
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以适当形式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社会效益评价中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
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报告中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及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
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有关要求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明确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含10%,不含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管线迁改费),项目单位应当在报批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变更情况,并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管线迁改费),初步设计单位在投资概算中补充增加概算的说明及明细表,因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调整增加概算资金的项目,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并对增加概算投资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增加投资概算100万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域和分管财政的区政府领导同意,超过100万元的(含),需先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部分的投资概算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增加的区级预算资金由项目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调整(调剂)。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和决定。
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投、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列入规划的证明资料。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四)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审批,采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村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易审批。
国家及省市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材料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对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者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乡镇、开发区、区直各部门按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汇总。
第二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上级政策安排或区人民政府经研究确需实施的项目,以及已开展前期工作年度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各乡镇、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在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汇总时,需提供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五)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续建项目可简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说明上一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本年度拟申请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第二十八条 分管投资、财政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会商,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印发,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旅体、卫健、林业等区直部门根据以工代赈指导目录对适用的重点项目,根据省市项目清单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年度项目清单。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资拨付。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绩效管理,采取项目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区财政局应当每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或者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取消,或者未纳入年度计划但必须新增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必须招标。
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中要告知该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的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提高到30%以上。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移交。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区发展改革委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并由实施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因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单位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后评价。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列入后评价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总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区属政府投融资公司、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黄山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区人民政府赋权,履行管辖区域内赋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督管理职能,项目审批文件资料报区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