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
徽政〔2025〕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丰乐水库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保护,根据渔业、生态环境、安全、水利、交通、旅游、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旅游、交通运输、水产养殖、取用水等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二、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禁止在垂钓区以外水域开展垂钓活动。
三、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渔业生产、载客或营业性运输等活动。
四、禁止擅自建设水上浮动设施及影响库区防洪、景观的构筑物、建筑物。禁止向水域及周边岸线倾倒建筑、生产、生活垃圾。
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2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湖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徽政〔2019〕22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告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doc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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