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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

作者:徽州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12 16:49 信息来源:徽州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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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政〔202511

 

为有效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垂钓鱼类种类:鲢鱼(白鲢)、鳙鱼(花鲢)、光唇鱼(石斑鱼)、宽鳍鱲(红翅子)。

二、禁止垂钓水域:1.丰乐水库(大坝、二坝的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四村水库;2.桥梁上、公路及高速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渡口、码头、堨坝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域;3.其他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

三、禁止垂钓行为:1.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的;2.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钓法的(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3.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辅助设施垂钓的;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及污染水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的;5.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的。

四、每日每人垂钓渔获物原则上不超过2.5千克,如垂钓渔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余垂钓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严禁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为加强对丰乐水库的垂钓管理,划定容溪库湾(容溪码头至老容溪老株树段且仅限容溪至小容公路方向沿线)、长潭村部上游(长潭村部至水尾)等水域为垂钓区。

禁渔期间,垂钓区禁止垂钓。

六、垂钓人员应做到文明垂钓,服从、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垂钓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开展巡查,及时劝导、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共同做好我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51012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同步废止。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1103580088

特此通告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2025912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