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012-00152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12-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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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政府关于徽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徽州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9 15:58 信息来源:徽州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秘〔201550号)和《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州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秘〔2015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区2016年制定的《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徽州区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实施意见》(徽政〔201618号)进行重新修订。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1、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一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的需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文件要求。

2、美丽乡村建设的需要。畜禽粪污污染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对畜禽污染高度关注,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广大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3、畜牧业提质升级的需要。我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相对落后,畜禽养殖场分布散、规模小,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污染较重。大多畜禽栏舍倚河临村而建,畜禽粪污直排现象较普遍,排放量大,治理的难度大。

三、研判和草拟过程

为强化源头控制,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以加强规划引导为主线,优化畜牧业生产区域布局为重点,以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围绕畜牧业绿色发展的目标,研究划定我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实施意见。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进行了更为细化,无法律规章明文规定的一律不得划定为禁养区。具体过程为:(一)排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依据文件要求对我区2016年制定《关于划定徽州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实施意见》进行了排查,应将排查出的超范围的调整出禁养区范围。(二)修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文件,我局对《关于划定徽州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经920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同意将修订后的文本作为《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三)征求意见。922日我局印发《关于征求〈徽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意见的函》到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等17个单位征求意见,到截稿时间已有9家单位反馈了意见,经梳理有6条反馈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四)报审查。经修改完善定稿后的形成了《徽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按区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报区司法局审查。

四、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之外新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本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保的要求。根据种养结合,以种定养的要求,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配套与养殖量相当的消纳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备手续。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实施方案,把好畜禽养殖场发展关口。

、创新举措

重新修定的《徽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取消了我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和可养区的划定。

、下一步工作

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以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要落实配套文件,切实保障我区生猪恢复性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术语与定义

1、畜禽

包括猪、肉鸡、肉牛、肉羊、蛋鸡、奶牛等畜禽。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养殖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它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