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自然资源和规范分局:《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及《黄山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宣传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制定《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二、起草过程
2020年8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部、省、市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于8月31日形成了《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初稿,9月8日经区政府同意后发布。
三、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7月3日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四、对象范围
全区任何单位和个人。
五、重点内容
该方案共分四部分,一是严禁新增,对违反“八不准”、顶风作案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实行“零容忍”,从严从快严肃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复垦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二是严控存量,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由辖区乡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严肃追责,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中,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同时立案、同步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顶风违纪,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以及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查处不力、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提供举报途径,欢迎广大群众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559-358215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0559-3580069(区农业农村局)。
六、关键词解释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 “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指出,《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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