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徽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立法后评估报告
《黄山市徽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6月10日由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为全面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6号)相关规定和《关于开展2021年区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区发改委开展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立法后评估工作相关要求,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由委主要领导吴立马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从组织上保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展。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具体负责评估数据采集、分析和整理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
在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委领导班子研究制定了《办法》立法后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并按照《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六个标准开展评估,方案进一步确定了本次评估要采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法扎实推进。
(三)开展调查研究
为全面收集和了解《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办法》立法后评估办公室根据评估方案的要求,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立法比较分析。将《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和梳理,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等。
2、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等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召开座谈会。8月组织了行业管理部门、粮食企业座谈会,通过听取各方的综合意见进行总结汇报,对座谈内容进行文字整理,结合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进行分析评价
评估小组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并召开了会议,对汇总情况全面梳理和分析,同时,讨论并确定评估报告撰写框架。
(五)形成评估报告
在此基础上,先由委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后经委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和分析评价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现阶段我区粮食安全现状,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现行的《办法》自2015年6月修订以来,作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较好,目的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对我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区粮食安全事业的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法性评估
1、《办法》符合立法程序。《办法》的制定主体适当,制定程序规范,制定内容合法,符合立法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储备粮管理属于粮食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徽州区人民政府拥有本《办法》所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办法》根据2015年5月19日徽州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10日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015〕3号)发布的《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2015年)修订的通知》。《办法》由原区粮食局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吸纳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办法》与上位法相符合。《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办法》中所规定的制度、措施和手段适当且必要,符合权力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比如三方监管制度,承储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措施等,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中所设定的法律责任与《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也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评估。评估小组评估后认为,《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其他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保持协调基本一致,不存在冲突。
(四)操作性评估。评估小组经评估后认为,《办法》总体规定切合实际,操作性较强,规定的管理和处罚措施体现了监管和惩戒的双重属性。《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对违反储备粮管理的承储企业和执法人员违规的惩戒方式和力度。
(五)实效性评估。《办法》自2015年修订以来,区储4000吨原粮安全保管有力,对发挥储备粮调控市场、调剂丰欠、平衡余缺、应急备荒起到重要作用,保障了全区粮食安全。
(六)规范性评估。《办法》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对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处罚规则、实施日期等均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该《办法》在区级储备粮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
三、评估意见和修订建议
(一)评估意见
针对粮食安全储存管理形势变化及管理执法工作的实践,《办法》面临着一些新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机构改革,涉及粮食职能划转以及疫情带来粮食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为加强全区储备粮监管和促进粮食安全稳定,评估小组经研究分析认为为更好管理地方储备粮,应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建议
针对《办法》的修订,在调查中,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评估小组结合调查综合分析,现提出修订建议如下:
1、因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建议《办法》中凡涉及区粮食局、区粮食部门名称统一修改为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为更好定位区级储备粮管理领导组及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作用,建议将《办法》第六条中“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
3、因财政资金不能直接拨付企业的规定,需要主管部门落实资金拨付。第五条中建议修改为“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价差实行据实结算,先由区财政局核实后拨付到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再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至承储企业,形成的收益上缴区财政”。
4、建议在《办法》第十条后新增承储企业管理规定。 “具备省级、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区级储备粮的任务;经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区级储备粮任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
5、近年来因外部环境导致粮食市场行情疲软,同时因长时间储存导致品质也或少受影响,轮换价差较大导致地方财政负担较重,建议取消储备粮3年轮换周期限制,确定每3年为轮换底线周期。同时轮换计划需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区级储备原粮实行分期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年为一轮换底线周期,当年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储备原粮总量的二分之一。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歙县农发行根据区级储备原粮的数量、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市场行情,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承储企业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时实施区级储备粮原粮的轮换”。
6、为更好保障区级储备粮安全,建议将区级储备粮投保、品质监测,“智慧皖粮”信息化维护等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段后增加“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投保、品质监测、信息化维护等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7、《办法》第二十四条里“由区粮食局、财政局和歙县农发行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中的“信贷制裁”一词运用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歙县农发行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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