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212-00064 信息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TXT,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2-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徽州区区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30 10:08 信息来源:徽州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开具单位 设定的法律依据
区交通运输局
1 遗失声明 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报刊媒体、
申请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2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毁损补(换)发 报刊媒体、
申请人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在是市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
3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客运企业
成立
公安交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4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客运站经营许可 相关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评定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5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 教练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7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车辆检测
机构、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8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9 拟聘用人员职称证明 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10 运输车辆监控设备安装证明 运输车辆道路
运输证核发
运输车辆监控设备安装单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11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12 车辆转籍证明或报废证明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报废车辆回收管理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13 工作证明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 申请人工作
单位
《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县认定工作小组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认定政策及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向户籍所在地县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
区农业农村局
1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2 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3 出具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 1号)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
区市场监管局
1 住所使用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 住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3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 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申请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5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申请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6 住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7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8 住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9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0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11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13 住所使用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4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5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6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17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广告发布登记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18 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区卫健委
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区民政局
1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申请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 住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申请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区科技经信局
1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背景说明以及与本单位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技术职称证书由当地人社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本单位职工证明文件由申请人自编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七条第(二)款: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
区医保局
1 配偶未就业证明(男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提供)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户口所在地的
社区或者村委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生育保险的处理意见:未就业配偶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结婚证、2、双方身份证、3、生殖服务证及婴儿出生证明,4、住院发票(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5、出院小结,6、费用明细清单,7、男职工单位证明和其配偶未就业的证明材料等。
2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卡或生育证(申报生产待遇时需提供) 户口所在地的
社区或者村委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1 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法院
村委会
居委会
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民政部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区城管局
1 场地使用权证明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 场地使用权证明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区人社局
1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民政部门 1、《社会保险法》(2010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教育部门、学校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一章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 全文。
4 死亡证明材料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5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区公安分局
1 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指定证明 学生集体立户 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四条:〔学生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要定期清理,对已毕业学生要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工作地区,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
2 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入籍户口登记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 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指定证明 单位集体立户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三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4 互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徽州区三大运营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5 与电信运营商提供商签订的网络接入服务合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徽州区三大运营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 与电信运营商提供商签订的网络接入服务合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备案 徽州区三大运营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区应急管理局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申请单位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条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属地监管意见) 申请单位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1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第一、二款: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11号):“一、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将《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53号)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调整为:(一)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实施。(二)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实施。”"


















6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地址(属地监管意见) 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9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直接延期(属地监管意见) 申请单位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1号,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10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1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2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直接延期(属地监管意见) 申请单位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1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第一、二款: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11号):“一、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将《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53号)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调整为:(一)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实施。(二)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实施。”
13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4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5 结合本建设项目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属地监管意见) 申请单位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1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第一、二款: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11号):“一、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将《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53号)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调整为:(一)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实施。(二)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实施。”
16  
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17  
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8 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9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属地监管意见) 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20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属地监管意见) 申请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2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 申请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注销 应急部门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