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徽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实施后评估报告
《徽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徽政办秘〔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29日由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为全面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6号)相关规定和《关于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徽府法领办〔2022〕3号)文件要求,区审计局开展了《办法》的实施后评估工作,区司法局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实施后评估工作相关要求,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由局主要领导吴义红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实施后评估工作小组,从组织上保障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展。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具体负责评估数据采集、分析和整理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
在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了《办法》实施后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并按照《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六个标准开展评估,方案进一步确定了本次评估要采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法扎实推进。
(三)开展调查研究
为全面收集和了解《办法》的实施质量和实施情况,《办法》实施后评估办公室根据评估方案的要求,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实施比较分析。将《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和梳理,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等。
2、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乡镇和区住建、交通、水利等区直部门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召开座谈会。召开座谈会,通过听取各方的综合意见,结合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进行分析评价
评估小组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并召开了会议,对汇总情况全面梳理和分析,同时,讨论并确定评估报告撰写框架。
(五)形成评估报告
在此基础上,先由局实施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后经局实施后评估领导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和分析评价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现阶段我区政府投资现状,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现行的《办法》自2019年3月实施以来,作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较好,目的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在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法性评估
1、《办法》符合实施程序。《办法》的制定主体适当,制定程序规范,制定内容合法,符合立法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政府投资审计属于审计监督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徽州区人民政府拥有本《办法》所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办法》根据2019年1月17日徽州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29日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徽政办秘〔2019〕4号)发布的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吸纳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2、《办法》与上位法相符合。《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基本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办法》中所规定的制度、措施和手段适当且必要,符合权力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比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职责等,同时《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中所设定的法律责任与《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保持一致,也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评估。评估小组评估后认为,《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其他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保持协调基本一致,不存在冲突。
(四)操作性评估。评估小组经评估后认为,《办法》总体规定切合实际,操作性较强,规定的管理和处罚措施体现了监管和惩戒的双重属性。《办法》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方式和力度。
(五)实效性评估。《办法》自2019年修订以来,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加强审计监督,为厘清政府投资审计应承担监督职责和建设单位应承担管理职责起到重要作用,促进了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健康发展。
(六)规范性评估。《办法》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对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处罚规则、实施日期等均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该《办法》在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
三、评估意见和修订建议
(一)评估意见
针对政府投资审计形势变化及审计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实践,《办法》面临着一些新情况,特别是近些年上级审计机关新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带来政策变化等因素,评估小组经研究分析认为,为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行为,应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建议
针对《办法》的修订,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评估小组结合调查综合分析,现提出修订建议如下:
1、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主体为区审计局,建议《办法》中凡涉及审计监督主体统一修改为区审计局,与省监督办法保持一致。
2、为加强审计监督作用,建议将《办法》第五条中“……内部制度管理”修改为“内部审计”;取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作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内容”。与省监督办法保持一致。
3、为优化营商环境,不再设置协审库。第十一条最后一段建议修改为“……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与省监督办法保持一致。
4、因审计主体变化,部分条款规定超越审计法定职责或表述不恰当。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约定前应征得审计机关的同意”。与市监督办法(黄政办秘〔2018〕17号)第十三条(一)表述一致。
5、表述内容与后述部分有重复。为简洁明了,建议第二十条取消“区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内容。与省监督办法保持一致。
黄山市徽州区审计局
2022年9月7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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