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614/202108-0001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1-08-27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8-27
生效日期: 2021-08-27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徽政办秘〔2021〕3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徽州区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08-27 16:55 信息来源:徽州区林业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徽州区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7

 

 

徽州区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区森林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种群数量快速增长,已经严重危害到农林业生产和人畜安全。为进一步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并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1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等规定,组织开展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通过适时适地适量猎捕野猪,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对人身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流程

(一)成立野猪狩猎队。各乡镇成立2-5人野猪狩猎队,明确队长、副队长及狩猎队员。各乡镇须对狩猎队专业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报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审查。

(二)申请猎捕限额。区林业局根据野猪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野猪猎捕工作方案,并逐级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准。

(三)申请野猪猎捕证。各乡镇根据辖区内野猪的数量,在明确狩猎队员和猎捕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后,向区林业局申报猎捕野猪狩猎证。

(四)申请猎捕枪支。各乡镇狩猎队队员凭狩猎证向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申请办理持枪证和购买狩猎枪支并办理枪证,乡镇狩猎队队员必须遵守民用枪支、弹药管理相关规定。

(五)制定猎捕实施方案。在允许的狩猎期内,根据省林业局下发的野猪狩猎计划,由乡镇向区公安分局和区林业局申请开展狩猎野猪活动。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猎捕野猪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狩猎队人员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狩猎队管理、狩猎安全、猎获物的收取与处置,以及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等事项,确保狩猎活动稳妥安全有序开展。未成立狩猎队或无狩猎人员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向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申请,经批准后,借用本区内或其他区县具有狩猎资质的人员成立临时或相对固定的狩猎队狩猎。

(六)持两证进行狩猎。狩猎人员必须持有区林业局依法发放的《狩猎证》和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进行野猪狩猎。各乡镇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狩猎野猪活动,加强对狩猎队的监管,做好每次狩猎活动的台账登记,及时依法处置猎获的野猪,确保狩猎活动安全、平稳、有序。

(七)狩猎活动总结。狩猎期结束,立即停止狩猎活动,狩猎队员及时将枪支入库归区公安分局管理,区公安分局停止发放弹药。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本辖区内的狩猎活动实施情况书面报区林业局。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划定野猪狩猎区。野猪狩猎区由区林业局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禁止在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风景游览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狩猎。

(二)确定野猪狩猎期。根据野猪的生物学特性,狩猎期为每年101日至翌年1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域或禁猎期内,由于野猪数量增加,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不得不猎捕的,所在乡镇政府可制定临时猎捕野猪工作方案,报区林业局批准,并由区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限时、限量猎捕。

(三)实行野猪限额猎捕。区林业局要根据省林业局批准的猎捕量核发狩猎证,组织猎捕,年度限额猎捕总量不得突破。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根据辖区野猪种群分布情况,组织人员开展常态化巡护,加强野猪数量和活动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野猪活动频繁、种群数量大的重点区域的监测,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及时掌握野猪种群繁殖、活动及危害情况,为狩猎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严格按法律法规开展狩猎活动和管理狩猎人员,狩猎人员必须持有《狩猎证》《持枪证》;严格狩猎种类,狩猎种类仅限为野猪,严禁捕杀其它野生动物;禁止利用非法工具捕杀;严控狩猎数量,各乡镇按批准的狩猎限额进行狩猎,经批准后可在全区总量控制范围内相互调剂。

严格猎获物管理,捕获的野猪禁止食用、交易和售卖,禁止流入市场,一律交由当场乡镇政府统一依法处置,乡镇政府给予狩猎队一定的经济补偿。

乡镇狩猎队必须在当地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开展狩猎活动。狩猎队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次狩猎活动不得少于2人,由狩猎队长负责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具体狩猎参加人员、出猎及回归时间、活动区域以及猎获物等情况,以最大努力保障狩猎活动安全。

五、依法实施野猪危害补偿

野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农林作物财产损失补偿,由区林业局参照周边区县,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按照《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均要成立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程序严密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是野猪危害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控工作,区林业局要做好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要做好狩猎枪支(弹药)使用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市场监管,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狩猎突发事件调度处置,区财政局要做好补偿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区卫健委、区医保局要做好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伤情及医药鉴定,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的鉴定及监管。

(二)强化资金保障。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整合部门资金,将野猪危害防控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落实专项资金,保障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开展。各乡镇要做好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工作,不得出售野猪获取收入支付狩猎人员劳务工资,切实提高狩猎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区财政分别按猎捕野猪50公斤以下600/头、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1000/头进行劳务补偿。

(三)抓好安全管理。各乡镇要有组织、有计划安排好狩猎野猪活动,切实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强化狩猎队员安全管理,及时处置猎获野猪。参加狩猎人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次狩猎活动不得少于2人,由狩猎队队长负责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具体狩猎参加人员、出猎及回归时间、活动区域以及猎获物等情况。区林业局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区公安分局要做好枪支弹药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有效保障狩猎活动安全。落实禁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猎获野猪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不得出售、食用。

(四)严格工作纪律。对不服从狩猎组织管理、不能有效履行出借义务的狩猎队员,乡镇政府应将其从狩猎队伍中除名,并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狩猎资格;对不按种类滥捕、交易和售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及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依法取消其狩猎资格,收回《狩猎证》《持抢证》,对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虚报、冒领猎捕劳务补偿费的,由区林业局责令退回并依法依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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