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305-00129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5-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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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区应急局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徽州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5-25 08:53 信息来源:徽州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1年11月29日,《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在制度层面建立起了一套条理清晰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了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加强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0月8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对乡镇、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区有部分涉水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乡镇自用船舶大量客观存在,由于其自用的特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安全管理措施不明、监管缺位、船主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较大的问题。随着市政府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区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一是起草初稿。2022年11月,依据市级出台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完成《办法》修订(初稿)。

二是广泛征集意见。2022年11月和2023年1月,2轮书面征求各乡镇、社区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吸纳了有关合理的意见或建议。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或建议。

三是风险评估。2023年3月,在区委政法委进行重大风险评估备案,区应急局法律顾问对合法性进行了审查,4月3日,经区市场监管局公平性竞争审查通过,4月12日,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四是集体研究。经2023年5月12日,徽州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是正式印发。2023年5月24日,正式印发《办法(修订)》(徽政办〔2023〕7号)。

四、工作目标

通过《办法(修订)》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20条,主要对修订的依据、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乡镇自用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检丈船舶安全条件等进行了如下修订:

1.第一条增加了参照依据《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第五条对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修订后为:①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检查,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③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检丈和检丈人员培训;依法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④区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⑤增加“科技经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3.第六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进行修订,①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的第(四)点修订后为“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并入第(二)点。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调整至第六条并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4.对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进行修订,第九条第(三)点修订后为“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5.对乡镇自用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检丈船舶安全条件等进行修订,①第十条乡镇自用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将 “禁止”修改为“不得”,同时依据市级出台文件增加了相关内容增加整合后乡镇自用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比原来多出2条共为10条。②第十二条检丈船舶安全条件增加1条。

六、下步工作考虑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村(居)、村民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逐级签订乡镇自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宣传教育培训。把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知识宣传纳入乡镇和职能部门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三是开展检查督导。农用自备船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包保检查、“安全生产督查日”工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行业领域督查指导。

七、关键词解释

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八、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请在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徽州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凌莉,电话:0559-358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