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徽政办〔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第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和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本办法。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和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检查,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检丈和检丈人员培训;依法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区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域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
区文旅体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内水域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
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水上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阻碍、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水上环境保护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政策宣传。
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关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区财政、科技经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数量的调控,做好本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登记工作。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
(三)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村(居)、村民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逐级签订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法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和渡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健全乡镇自用船舶档案管理,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制定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第七条 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拨打“119、110、120”等施救电话,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所属村(居)民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三)在村规民约中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
(四)加强村(居)民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督促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安全状况。
(一)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乡镇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
(二)与本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并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自用船舶限于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不得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及非法捕捞、不得超出核定乘员人数航行;不得将船舶租借给没有参加过培训的人员使用。
(二)严格遵守水上航行规则,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性,未取得《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的乡镇自用船舶不得下水航行;船上人员未穿戴救生衣、船舶上未配齐救生设备和航行系泊设备不得下水航行。
(三)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不得在雨雪风暴、浓雾等恶劣天气和山洪来临时冒险航行。遇大风或者暴雨时,船舶应当立即靠岸系泊,人员上岸避险。
(四)不得擅自加大机动船舶功率、擅自改变动力系统;非机动船舶不得加装任何动力装置。航行时的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安全,且不危及其他船只的安全;不得超员、超载、超速航行,严格按照登记的核定数额进行装载。
(五)操作自用船舶航行或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按照航行规范注意避让。发现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当停止航行或作业,注意防浪涌、防碰撞等风险,不得从正在航行的船舶前方盲目穿行。
(六)不得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七)不得酒后驾船航行或者在船上作业。
(八)不得让非船舶操作人员和未成年人操作船舶航行。
(九)不得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废渣、废油和污水。
第十一条 村(居)委员会对本村(居)乡镇自用船舶的数量、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船舶合法来源证明(购置发票、有资质造船企业的合格证、建造协议或自建证明)等船舶信息摸排汇总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人员负责船舶安全方面检查,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一)乡镇自用船舶材质应为木质、钢质(须有防水密封舱)、玻璃钢质等不易受损材料。
(二)船体完好,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破损、渗漏等情况。
(三)机动船舶的机器装置使用正常。
(四)非机动船舶的人力划桨等助航设施齐全。
(五)按核定乘员人数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六)在船体两舷各标注一条长度为400毫米,宽度为25毫米的明显的载重线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限载人数和“禁止营运”字样。
(七)乡镇自用船舶的额定载重量由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采用“试装”的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村(居)委员会上报的乡镇自用船舶信息,及时派员检丈乡镇自用船舶,对符合检丈条件的,发放《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的,其船舶所有人所在村(居)委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连同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跨乡镇变更所有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变更所有权的船舶材料报送落户所在地乡镇办理登记和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乡镇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乡镇自用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涉及水上交通、渔船、水库工作船舶和水库水域、旅游船舶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规定,利用乡镇自用船舶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非法捕捞、休闲垂钓、水上旅游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旅体、生态环境、科技经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徽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4日起实施,2021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的《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徽政办〔2021〕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