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305-00121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05-24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5-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2026-01-22
发布文号: 徽政办秘〔2023〕1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失效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徽州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5-24 15:25 信息来源:徽州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徽政办秘〔2023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黄山市徽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4日         


黄山市徽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工作组

2.4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管理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分级响应

5.1Ⅳ级响应

5.2Ⅲ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Ⅰ级响应

5.5响应调整及终止

6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和物资保障

7.2通信和科技保障

7.3人力和装备保障

7.4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徽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医保局、区应急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文物局、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中国电信徽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徽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徽州分公司、安广网络徽州分公司、黄山供电徽州客户服务中心等。

2.1.2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区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

2.区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驻徽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发改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区应急局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震灾救援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指导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0.区人社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区应急局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7.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8.区文旅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文博单位、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19.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0.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22.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3.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4.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5.区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为主体的科普宣传。

26.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7.区人武部:在收到区应急部门请求和兵力动用按规定批准的情况下,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力量参加抗雪防冻等救灾工作;必要时,申请黄山军分区支援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9.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30.区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文博单位安全工作。

31.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统筹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3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统筹做好灾民安置转移、灾情救助、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33.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指导开展全区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

34.中国电信徽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徽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徽州分公司、安广网络徽州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5.黄山供电徽州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区应急局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区应急局联合办公。

2.3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科技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中国电信徽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徽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徽州分公司、安广网络徽州分公司、黄山供电徽州客户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应急局、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中国电信徽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徽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徽州分公司、安广网络徽州分公司、黄山供电徽州客户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旅体局、区应急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区减灾救灾委有关单位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管理

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区委区政府同时上报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接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在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全面开展灾情核定、上报。

4.1.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应急局应及时会商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区、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4.2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00人以上、3000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b.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9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d.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市减灾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人武部、区应急局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3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3)区应急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救灾委。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在Ⅱ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5)区应急局牵头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区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区应急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区政府认真履行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逐级上报申请。

区应急局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区应急局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审计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加强与区民政局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区应急局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区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地区资金申请,会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乡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区、乡镇人民政府两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3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区—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1.4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通信和科技保障

7.2.1区科技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3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7.2.4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人力和装备保障

7.3.1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对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3.2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3.3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4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

7.4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7.4.4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网格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月16日印发的《黄山市徽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徽政办秘〔2018〕4号)同时废止。

徽政办秘〔2023〕14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徽政办秘〔2023〕14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