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农业农村局】
发布主题: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
发布地点:徽州区政府新闻发布厅
新闻发布人:徽州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朱晓峰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感谢各位多年来对我区禁渔禁捕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
2023年6月15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印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下面,我简要地介绍一下《通告》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丰乐河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遏制非法捕捞行为,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全区水域生态安全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1、禁渔范围和期限:丰乐河徽州区段及其支流(丰乐水库二坝上游,含丰乐水库二坝水域)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丰乐河徽州区段及其支流(丰乐水库二坝下游)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罗田河徽州区段,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禁渔区、禁渔期的禁止行为。禁渔期内,禁止在禁渔区内从事捕捞、垂钓等活动,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
禁渔期内,丰乐水库划定的容溪库湾、长潭村部上游等垂钓区禁止垂钓。
3、对违反禁渔行为的处罚依据。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收购、销售的,一经查获,渔获物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依据。严禁拒绝、阻碍各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责任落实单位。禁渔期内,各乡镇政府要强化公共水域巡查,加强群众护渔队伍管理,及时查处、制止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捕捞行为。
6、举报电话号码。禁渔期内,区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共同开展好禁渔工作。
7、通告生效时间。本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2年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2〕4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工作: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按照《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要求,以丰乐水库、丰乐河水域为主,会同公安派出机构、相关乡镇行政执法大队常态化开展渔政执法巡逻工作,查处使用电鱼、毒鱼、炸鱼及违禁渔具捕捞行为,劝导、查处禁渔区、禁渔期内的垂钓行为。
二是开展市场检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农贸市场水产品销售、渔具经营店、餐饮经营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