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306-00125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3-06-20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6-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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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

作者: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6-20 15:43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丰乐河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遏制非法捕捞行为,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全区水域生态安全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精神,参考《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2年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2〕4号)《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禁渔的通告》(歙政〔2021〕7号)部分内容,起草通告初稿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24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同日,印发《关于征求〈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至各乡镇、社区及发改、公安、水利、交通等11个部门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期间,收到网络反馈意见建议6条。其中:建议延长二坝以下水域禁渔期的1条,反映在禁渔期间禁止垂钓是否合法的1条,禁渔期间是否需要禁钓的3条,禁渔期后规范文明垂钓的1条。因反馈意见建议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与禁渔期制度无关联,故不予采纳。

意见征集期间,收到各乡镇及公安等单位函复反馈信息19条,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2023年5月25日,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意见征集结果和《法律意见书》内容,对《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送审稿)》。

2023年5月29日,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召开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送审稿)》并通过;

2023年5月30日,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发展安全监管股完成《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送审稿)》合法性审查工作。

2023年5月30日,编制《黄山市徽州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和《〈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社会风险评估分析》,完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工作。

2023年5月31日,区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2023年6月5日,区司法局出具审核报告和审查意见。

2023年6月12日,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6月15日印发。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三十条、张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州区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徽政〔2023〕3号)。

四、主要内容

1、明确禁渔范围和期限:丰乐河徽州区段及其支流丰乐水库二坝上游(含丰乐水库二坝)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丰乐水库二坝下游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罗田河徽州区段,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明确禁渔区、禁渔期的禁止行为。禁渔期内,禁止在禁渔区内从事捕捞、垂钓等活动,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

禁渔期内,丰乐水库划定的容溪库湾(容溪码头至老容溪老株树段且仅限容溪至小容公路方向沿线)、长潭村部上游(长潭村部至水尾)等垂钓区禁止垂钓。

3、明确对违反禁渔行为的处罚依据。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收购、销售的,一经查获,渔获物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明确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依据。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责任落实单位。禁渔期内,各乡镇政府、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公共水域巡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捕捞行为。

6、明确举报电话号码。禁渔期内,区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共同开展好禁渔工作。

7、明确通告生效时间。自通告之日起执行,即2023年6月20日。

五、适用范围

《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适用范围为徽州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水域的禁渔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按照《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要求,以丰乐水库、丰乐河水域为主,会同公安派出机构、相关乡镇行政执法大队常态化开展渔政执法巡逻工作,查处使用电鱼、毒鱼、炸鱼及违禁渔具捕捞行为,劝导、查处禁渔区、禁渔期内的垂钓行为。

二是开展市场检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农贸市场水产品销售、渔具经营店、餐饮经营场检查。

七、关键词解释

禁渔:一年中一定时期,一定的地点禁止渔民捕捞鱼类等,这段时期一般为鱼类的交配,繁殖期,这段时间禁渔,可以保证鱼类的正常繁殖,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表现。

渔获物:在天然水域采捕的水生动物。

八、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政策可咨询:徽州区农业农村局(徽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徐道生,联系电话:3580066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中午11:30;下午14:30-下午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