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检验评价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黄政办〔2020〕22号)和《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黄政办〔2020〕16号),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后评估项目及评估单位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项目
《徽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评估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徽政办〔2019〕18号)
评估单位:区公安分局
二、后评估工作完成时间
各评估单位应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并通过徽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三、后评估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评估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组织评估或者委托评估的方式,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四、后评估工作的程序
评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黄政办〔2020〕22号)和《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黄政办〔2020〕16号)规定的程序开展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等。评估过程中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意见、建议,确保社会公众参与。
五、其它要求
评估单位应当将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以及委托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向区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前,应经区司法局审核。评估报告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徽州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3年6月12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