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306-00114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2023-06-21
发布机构: 徽州区应急局 发布日期: 2023-06-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检查,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性: 有效

【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汪国胜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6-21 12:38 信息来源:徽州区政府新闻发布厅 阅读次数:


发布主题:《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

发布地点:徽州区政府新闻发布厅

新闻发布人:徽州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汪国胜

各位新闻界的媒体朋友:

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录制此次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首先我代表徽州区应急管理局感谢我们新闻界的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的关注、关心和大力的支持。

据2021年2月份初步统计,我区涉水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乡镇自用船舶有近270条,主要分布在丰乐河水域容溪村、长潭村、坑上村等地域,由于其自用的特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安全管理措施不明、监管缺位、船主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较大的问题。2021年11月29日,区政府出台《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制度层面建立起了一套条理清晰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了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加强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0月8日,市政府出台《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近日,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修订新增依据。在原《办法》第一条中增加《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修订依据。

二、修订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修订后为:①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检查,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③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检丈和检丈人员培训;依法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④区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修订乡镇政府管理职责。将第六条第(四)点“在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修改为“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并入第(二)点;将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调整至第六条并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四、修订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第九条修订后为: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五、修订船舶航行有关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将 “禁止”修改为“不得”,依据市级出台文件增加了相关内容,增加整合后乡镇自用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比原来多出2条共为10条。

六、新增部分内容。第十二条检丈船舶安全条件增加1条:“乡镇自用船舶材质应为木质、钢质(须有防水密封舱)、玻璃钢质等不易受损材料。”;第五条、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增加了“科技经信、住房城乡建设”2个部门。

以上内容即为本次对《办法》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559-3583351。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