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徽政办〔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13日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徽州区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等规定,参照《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3〕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具体包括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预算单位)所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区财政,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省及市对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区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结束后1个月内,由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
第七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并区别以下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一)申报应交利润,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申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申报企业清算收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暂定为30%。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款级科目中相应的项级科目。
第十五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在收到区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区财政局直接向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凭区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区财政局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交入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六条 对已缴入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直接划解区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十七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应当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区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