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306-00017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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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区财政局解读《徽州区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作者:徽州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6-22 09:16 信息来源:徽州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近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徽州区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2023〕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出台背景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依据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制定程序根据《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2023年2月起草办法初稿,2023年3月27日至4月4日,在区财政局内部、区直有关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等多个层面书面收集征求意见和建议,共发出9家单位征求意见收到7家单位反馈,其中6家单位无意见,1家国企反馈建议:“对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范围予以明确”,已向企业作了解释说明;2023年3月,委托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年3月28日至4月28日,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并将征求零意见结果向社会公示;2023年4月27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5月10日经区财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办法讨论稿,并报风险评估备案、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通过。2023年6月13日,提请区政府2023年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一)内容框架

办法共4章21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国有资本收益类别、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与核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适用范围,包括区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具体包括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预算单位)所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第2条)。

国有资本收益类别,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3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与核定,规定了不同类别收益的申报期限、须提供的资料以及核定的依据(第6~13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规定了收益上交的程序(第15~19条)。

涉及附件: 1.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2.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3.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4.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二)有关说明

1.国有资本收益中应上交的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几种不同类别的收益,指的是区本级政府出资的一级企业应上交的收益,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计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当期损益,应交利润仅对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3.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暂定为30%。主要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及《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要求“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规定。

三、下步工作考虑

依法依规,按照既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收缴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国资委)、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保障区财政局(国资委)代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和利益、监督区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对出资人义务的需要,为健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四、政策解读咨询

如对《办法》政策不明晰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国资股,咨询电话:0559-3583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