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406-00007 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6-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单】自建房安全

作者:徽州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14:54 信息来源:徽州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1.建房选址应谨慎。建房地基要选择稳定基岩、坚硬土、土质密实的开阔平坦场地,避开地质塌陷区、行洪河道、沟谷等低洼软弱土地段和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地段,必要时应当进行地质勘察。

2.建房手续须办理。违法违规是安全隐患的源头。严禁未批先建和违法违规改建、扩建、加层等,新建或改扩建房屋要向属地乡镇或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房申请,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3.建房质量要保障。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是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和保障,建设房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并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特别是三层及以上用于经营或出租的房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防因房屋结构不合理或施工质量缺陷导致新房变危房。

4.安全责任严履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房屋安全的自查自纠。经常观察房屋所在地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苗头,是否存在房屋异响、门窗变形、梁板开裂、墙体倾斜、构件位移等异常情况,发现以上情形要及时向辖区村委会(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处置,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切勿使“小疾”成为“大患”,酿成安全事故,害人害己。

5.坚决做到“五个不”。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按照规划、建设用途、设计要求合理使用、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不得擅自加层改扩建;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新增架空层、彩钢瓦或者堆放重物等),特别是不得集中大量堆载;不得擅自改变梁、墙、板、柱等房屋主体结构。

6.改作经营先鉴定。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使用功能或经营业态前,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聘请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对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房屋无地梁、圈梁、立柱的砖房,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明晰房屋安全状况。

7.防火安全常检查。提升消防安全常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加装独立式感烟、燃气探测报警器等,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对用于旅馆、餐馆、商店、加工坊、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符合安全性标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安全隐患早处置。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鉴定并整治后才能使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避免因处置不当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和损失。经鉴定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房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将房屋加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并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房屋质量和安全才有保障。

9.发现问题及时报。如发现存在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问题的房屋建筑,请及时向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住建局咨询、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