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406-00036 信息分类: 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6-17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6-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 残疾人是否有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作者:徽州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09:5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