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 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财 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 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徽州区实际,制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区级财 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 资金 。
第三条 区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 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区级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 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 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衔接资金安排 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注重均衡发展,对乡
村振兴重点村、革命老区以及其他村集体经济薄弱村予以适当倾 斜。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林业等 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衔接资金 下达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汇总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 目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行业主 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 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 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 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 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 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区级财政衔接资金可安排用于“返贫 保”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 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 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
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 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 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 跨省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 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 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 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 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 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 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 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 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 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 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 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区、乡镇、村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 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 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各地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 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按照年度乡村振兴目标 任务,区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当年实施项目,根 据项目需要提出财政衔接资金分配方案,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 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
区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 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 项目。省、市、区财政衔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村和非贫 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 关项目。
第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财 政局按照不超过当年各级财政衔接资金总量的5%,统一从区级财 政衔接资金中提取,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不再提取管理费,各
主管部门和乡镇也不得直接从下达的财政衔接项目资金中提取或 列支项目管理费。
第十 一 条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委农村工 作领导小组批复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的基建类项目计划 投资总额,将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安排到部门或乡镇统筹使用,主 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以及审计等与项 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和乡镇 报帐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 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按照村民民主议 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村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 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 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 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乡镇、村加强资金 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 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村按要 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 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及其工作 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 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 调整的,遵从上级政策规定。原《徽州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徽财农〔2021〕8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