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408-00025 信息分类: 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8-09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8-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减税降费】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作者:徽州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8-09 08:0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