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徽州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黄山市徽州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精神,为促进我区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本审查机制。
第一条 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积极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竞争。
第二条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市场监管的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组成。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联席成员单位要明确至少一名负责公平竞争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政府负责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到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条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联席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内审工作流程、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方式等。
第五条 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别按照政策措施出台的具体层级分别落实审查机制。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区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不得含有相关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不得含有相关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不得含有相关影响生产经营成本以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七条 积极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对涉及多部门联合出台或由区政府名义出台,以及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在完成利害人或社会公众意见征求、部门初审后,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上述初审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审查。
第八条 严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纪律。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的,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发布实施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整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整改的,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布实施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接受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1234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到的举报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反馈,并转送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附件:徽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附件
徽州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召 集 人:区政府市场监管工作分管副区长
副召集人:区政府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税务局、区国金局。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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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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