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404-00059 信息分类: 补偿方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4-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黄府征补告〔2024〕5号(徽州区)

作者:徽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22 16:32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州分局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征收徽州区呈坎镇石川村村集体土地,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徽州区呈坎镇石川村村集体土地0.7205公顷,其中呈坎镇石川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7205公顷地块四至范围和具体面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7205公顷,其中农用地0.7166公顷(园地0.5979公顷、林地0.1187公顷未利用地0.0039公顷。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 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1.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少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二)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徽州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徽政〔2024〕12号)文件规定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期间向徽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多数(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期间提出听证申请。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徽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徽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如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笔录。

(三)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意见,或者提出听证申请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过半数不符合听证受理条件,则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不服该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中予以落实。

特此公告。

 

 

 

 

 

 

黄山市人民政府(盖章)

                                  202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