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近日,徽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徽州区财政局、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徽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徽州区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黄山市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黄山市财政局、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黄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黄退役军人发〔2024〕1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市情、区情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相叠加、当前与长远相统筹的原则,制定符合我区工作实际的《实施细则》,并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我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规范、有效落实。
三、起草过程
2024年2月2日,徽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黄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并结合三区四县目前执行的政策,拟定了《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以会商会方式向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司法局等六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反馈修改意见6条;7月29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屯溪区《实施细则》,再次对《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与中心城区政策基本保持一致;8月5日徽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召开专题会研究同意定稿《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8月7日-9月6日在徽州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8月14日完成局法律内审和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8月15日完成风险评估与备案;8月14日通过区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徽公审〔2024〕27号);9月14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规审字〔2024〕6号);9月28日通过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于9月29日印发并执行。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构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我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
五、主要内容
《黄山市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阐明上位政策依据,保障对象范围,相关工作原则、制度等。第二章 保障办法,列明保障对象可依法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以及医疗优惠等相关政策。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管理做出规定,同时明确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如: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等。第四章 组织实施,明确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第五章 附则,就政策落实、政策解释、施行时间等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六、创新举措
《实施细则》在原《黄山市徽州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操作规程》(民优〔2010〕248号)的基础上,参照《黄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进行深度融合、调整和优化,相关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在《市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对象类别,“将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及在本辖区领取国家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本实施细则适用人员范围”纳入保障范围,尽可能扩大优抚医疗保障覆盖面。
2. 增加了医疗保障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优抚对象在公立医院、优抚医院享受医疗优待相关内容。二是增加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由区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资金由区财政保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助,明确乡镇服务站工作职责;三是规定当年度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优抚对象实行二次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个人自费总额;优抚对象门诊费用可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等,着力解决优抚对象“急难愁盼”问题。四是明确了医疗补助给付条件,提高医疗补助使用效益等。
3. 进一步明确了权责。一是明确了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等,加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对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优抚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依法明确了追责的情形,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优抚对象双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提出了有关规定。
七、保障措施
1. 加强督导考核。通过业务会议、培训班等,就《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指导,持续深入推进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
2. 加强工作合力。通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努力,确保《实施细则》落地落实落细,充分保障优抚对象依法享受医疗待遇。
3. 加强政策宣传。采用多种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提高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充分保障优抚对象的知情权。
八、政策解读联系人:徽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冯振宇;联系电话:0559-3511252;通讯地址:黄山市徽州区文峰路58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