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徽府征补安置〔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徽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徽府征预告〔202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集体所有土地13.7099公顷(205.6485亩)。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山场边,南至白石垄,西至富田路,北至里坑口。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黄山市徽州区碣石水库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黄山市徽州区碣石水库项目用地面积14.1292公顷(211.938亩),其中集体土地13.7099公顷(205.6485亩),国有土地0.4193公顷(6.2895亩),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3.7099公顷(205.6485亩),其中:农用地13.7099公顷(205.6485亩),含耕地0.0349公顷(0.523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道路工程地块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第三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等3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7078公顷(25.617亩)。其中:农用地1.7078公顷(25.617亩),含耕地0.0269公顷(0.4035亩)。
2.管理区地块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等4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0770公顷(16.1550亩)。其中:农用地1.0770公顷(16.155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3.枢纽坝区地块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等4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5612公顷(8.418亩)。其中:农用地0.5612公顷(8.418亩),含耕地0公顷(0亩)。
4.淹没区地块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外坑村民小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外坑村民小组(共有)、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外坑村民小组(共有)等8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0.3639公顷(155.4585亩)。其中:农用地10.3639公顷(155.4585亩),含耕地0.0045公顷(0.067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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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所在 区片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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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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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溪乡碣石村 |
Ⅳ |
0.4 |
0.6 |
4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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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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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类型 |
补偿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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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耕地 |
蔬菜地 |
2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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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济作物 |
4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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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园地 |
茶园 |
4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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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园地 |
16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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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地与树木 |
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
225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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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附着物 |
混凝土路面 |
117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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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碎石路面 |
46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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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夯土路面 |
39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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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普通塘坝、小水坝 |
52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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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浆砌石坝 |
364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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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混砼石坝 |
52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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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坟墓迁移费 |
土棺(一墓一棺) |
4000元/棺 |
单穴墓内每增加一棺增加2000元/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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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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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棺 |
5000元/棺 |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徽州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徽政〔2024〕12 号)的规定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徽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保障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51068元/人。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富溪乡碣石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外坑等8个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黄山市徽州区政府门户网站(www.ahhz.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富溪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富溪乡人民政府(联系人:于毅;电话:0559-356100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富溪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州分局(联系人:章志龙;电话:0559-351390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徽州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富溪乡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9月29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本公告未尽事宜,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中予以落实。
附件:附图
2024年8月29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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