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69/202503-00037 信息分类: 征收公告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3-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徽府征地告〔2025〕4号

作者:徽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16:45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州分局 阅读次数:

2025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黄山市徽州区碣石水库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79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7099公顷(205.648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山场边,南至白石垄西至富田路,北至里坑口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3.7099公顷(205.6485亩),其中:农用地13.7099公顷(205.6485亩),含耕地0.0349公顷(0.523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道路工程地块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第三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3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7078公顷(25.617亩)。其中农用地1.7078公顷(25.617亩),含耕地0.0269公顷(0.4035亩)

2.管理区地块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等4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0770公顷(16.1550亩)。其中农用地1.0770公顷(16.155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3.枢纽坝区地块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等4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5612公顷(8.418亩)。其中农用地0.5612公顷(8.418亩),含耕地0公顷(0亩)

4.淹没区地块拟征收富溪乡碣石村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外坑村民小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外坑村民小组(共有)、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外坑村民小组(共有)等8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0.3639公顷(155.4585亩)。其中农用地10.3639公顷(155.4585亩),含耕地0.0045公顷(0.0675亩)

二、工作安排

公告发布后,徽州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富溪乡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徽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徽府征补安置〔2024〕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徽州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4月10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徽州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徽州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徽政〔2024〕12 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6月24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富溪乡人民政府(联系人:于毅;电话:0559-3561001)。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州分局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徽州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徽州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拟征收土地所在富溪乡碣石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外坑等8个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黄山市徽州区政府门户网站(www.ahhz.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徽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州分局,联系人:章志龙,联系方式:0559-3513900。

 

                      

 

                                                 2025年3月24日

 碣石水库土地征收范围示意图(扣除淹没区河流水面)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