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徽州区独生子女补贴问题的回应
来电人咨询:想领取独生子女补贴,有什么条件?
徽州区卫生健康委答复:您好! 您咨询的“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条件”问题,徽州区卫生健康委答复如下:
一、《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第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二)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五)年满60周岁。
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帮扶保障: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完善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规定享有老年护理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如有疑问,请联系徽州区卫生健康委,电话:3586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