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504-0005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4-21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4-21
生效日期: 2025-04-2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人社秘〔2025〕80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徽州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10:00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黄山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黄山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黄山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和运行管理

绩效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运行指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零工市场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分布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总体思路,建立以线上零工统一服务平台和线下零工市场、零工驿站为一体的全方位零工服务体系,为用工方和务工方搭建线上线下就业信息供求对接平台(综合场所);由市场广泛参与,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社区等社会力量和基层服务平台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服务,依法依规提供招聘求职对接服务,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有效促进大龄和困难等人员实现“家门口”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市场,是指为适应当前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主要开展求职登记、岗位发布、职业指导、培训报名、政策咨询、劳务维权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候工休息、对接洽谈、饮水供应等便民服务,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和阶段性等用工求职招聘提供平台支持的综合性服务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驿站是指对尚不具备建设零工市场条件的,依托乡镇、社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资源设立,提供求职招聘咨询服务,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台账,登记零工群体求职信息,引导用人单位与零工群体通过数字化服务体系实现供需对接,主要为临时性、阶段性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搭建供需对接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逐步向基层延伸零工市场公共就业服务触角,让劳动者与工作机会更便捷更低成本实现匹配和对接。

第五条 经黄山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零工市场,原则上采取“**县(区)(行业名称)零工市场”“**县(区)**街道(乡镇)**社区零工驿站”的命名模式。应在市场显眼位置安放零工市场(驿站)相关标识,属于省民生实事事项的,还应设置民生实事标识。

第六条 经黄山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提供公益性零工服务,各地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零工服务是指公共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通过线上线下载体,向大龄和困难等人员提供的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等各类求职信息登记发布服务、培训政策和项目推荐服务,以及向待工时间长、低收入家庭、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提供的就业帮扶等非营利性零工服务。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八条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黄山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黄山市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认定,根据绩效评价细则对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九条 黄山市零工市场可采用政府部门运营、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和市场机构单独运营三类。具体运营方需维护零工市场正常秩序,公开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为各类求职者提供常态化就业服务,主要内容:

(一)建立市场发布岗位信息审查机制。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用工登记或求职登记服务,为求职招聘双方提供交流洽谈服务,广泛收集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全日制用工等岗位需求信息,不得发布带有就业歧视性质的招聘信息。

(二)建立分级服务机制。向大龄和困难等求职人员优先提供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并协助做好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三)建立政策、培训等信息发布机制。为有提升培训意愿的求职者,提供报名登记,适时推荐有关机构开展相关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求职者,提供创业指导咨询服务;对有就业、创业政策和担保贷款需求的,提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

(四)建立线上线下服务机制。使用全市统一的零工服务平台构建零工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体系,提供“即时快招”一站式零工供需对接服务。

(五)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场内常驻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入场招聘单位的诚信管理。

(六)主管部门制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零工驿站依托现有资源设立,是对零工市场服务延伸。规范化开展招聘求职、对接洽谈、政策咨询等服务,公开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确保规范和安全运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常态化就业服务。

第三章认定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在黄山市域内,有独立办公和服务场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镇、社区等单位,均可申请黄山市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的认定。

第十二条 零工市场应具备齐全的便民服务功能,包括招聘、求职、培训、就业援助、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公共就业服务。黄山市零工市场建设认定标准包括服务场地、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线上服务、数据归集等。对于零工驿站可以适当放宽场地、服务设施、数据归集等要求。主要如下:

(一)零工市场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零工驿站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需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时间段自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认定发文开始,满12个月为一年度。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黄山市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细则(附件2、4)规定,组织实施我市区域内的各级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并和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补挂钩。

第十四 条绩效评价流程

(一)申报材料:

1.根据具体运行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含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的服务场地基本情况、服务机制、服务成效、信息网络使用等内容。

2.按照绩效评价细则(附件2、4)规定需运行方提供的证明或图片等书面材料。

3.其他所需材料。

(二)组织实施: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黄山市财政局依据绩效评价细则,自收到绩效评价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并实地查验,出具绩效评价结论。

(三)公示。将绩效评价结论在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发文。公示无异议的,由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发文。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认定或直接撤销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

(二)经认定后,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客观事实,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被黄山市级以上政府(含黄山市级)通报批评,约谈的。

(五)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年度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零工市场工作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无效,已享受的政策补助需按规定退回。

第四章政策补助和申领

第十六条 经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年度对其承担政府公益性零工服务的运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运作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管理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服务费用的主要依据。对乡镇、社区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运营管理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绩效评价合格的,根据绩效评价得分情况给予运营维护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运营维护补助标准为零工市场每年10万元、零工驿站每年1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比例为:绩效评价60(含)

-69分按60%补助;70(含)-79分按70%补助;80(含)-89分按80%补助;90(含)-95分按90%补助;95(含)分以上按100%补助。

第十九条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绩效评价结论,按标准发放补助,免申即享。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黄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上级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黄山市零工市场认定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2.黄山市零工市场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3.黄山市零工驿站认定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4.黄山市零工驿站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黄山市零工市场认定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