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销售行为,维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地下车位(库)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徽州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达到规划、设计、使用要求的,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的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
三、地下车位(库)的出售纳入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符合销售条件的地下车位(库)应当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实行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售车位(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四、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地下车位(库)销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车位(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规划配比依据等。
五、地下车位(库)应当明码标价,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文件、产权证明、编号、面积、价格、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不得与商品住宅捆绑销售。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不得出售。
七、地下车位(库)可单独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已建成的车位(库)在经过首次登记确权后进行现售;未建成的地下车位(库)可与地上商品房同步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地下车位(库)预(销)售许可流程及材料参照商品房执行。
八、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办理地下车位(库)预(销)售许可的,开发企业应及时补办预(销)售许可手续,已通过其他方式销售的地下车位(库),应主动与购房人沟通,变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善网签备案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按本《通知》规定出售地下车位(库)的,其项目资本金不予解控。
九、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地下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的地下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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