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徽州区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徽州区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徽州区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
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5年5月15日
徽州区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
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方案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全省推进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方案》(皖民社救函〔2025〕81号),我区被列为“两项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区。为开展好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2025年全国“两会”提出的“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总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总目标,探索过渡期后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的有效衔接,整合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资源,适度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内容和深化相关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探索过渡期后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综合研判和快速处置机制,强化数字赋能,推动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线上服务,把政策兜底帮扶的脱贫人口逐步同通过政策帮扶有能力稳定脱贫的人口分开,实行分类管理。通过统一标准体系、融合政策体系、完善工作体系、规范监测体系、创新评估体系、健全责任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确保易返贫致贫风险点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进一步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切实兜细兜牢民生保障网。
三、工作原则
(一)规范认定。充分发动村组干部、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乡村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借鉴脱贫攻坚期以来建档立卡经验和防止返贫监测识别认定工作流程、农村低收入人口收支和财产核算方法,优势互补,进一步规范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
(二)精准帮扶。坚持开发式帮扶与政策性救助相结合,根据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和发展需求,分类分层实施针对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着力提升技能素质,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性救助。
(三)群众主体。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提高群众在识别认定和帮扶过程中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处理好外部帮扶与自身努力的关系,更加注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着力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强化勤劳致富导向。
(四)动态监测。坚持集中排查与预警监测相结合,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按程序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相应救助帮扶范围。对通过帮扶或自身努力风险已稳定消除的,及时履行程序,标注风险消除;对不再符合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条件的,按程序退出救助帮扶范围,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统一标准体系
1.统一对象范围。农村低收入人口为5类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2.统一认定单元。以家庭为单元开展认定,参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内长期共同居住并共享收支的人口。包括配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统一开展核查。结合低收入人口审核复核工作,组织乡镇和村干部、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专干、基层网格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户全覆盖集中排查一次,重点摸排老弱病残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收入人口家庭户,采集重点农户困难类型、救助帮扶需求、有无劳动能力、就业创业意愿等详细信息,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重点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定期更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二)融合政策体系
统筹各类资金资源,整合各类帮扶政策,根据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分类实施开发式帮扶与政策性救助帮扶措施。
1.开发式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着力提升技能素质,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
(1)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引导其参与当地农业产业、林业生态产业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等通过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生产。积极开展乡村旅游、消费帮扶,培育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拓宽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帮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
(2)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外出务工意愿的,持续做好劳动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岗位对接等服务,促进稳定就业。对跨区实现稳定就业的,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不具备外出务工条件或外出务工意愿不高的,鼓励其就近、就地就业。加大各类乡村公益岗统筹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鼓励支持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参与农村项目建设、公益劳动等增加收入。
(3)社会帮扶。继续发挥定点帮扶、驻村帮扶等制度优势,鼓励各地创新帮扶手段,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渠道筹措社会帮扶资金,及时对农村低收入困难人口进行帮扶。鼓励支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客观公正、群众受益”原则,开展精准保险帮扶,预防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返贫致贫风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持续推进我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2.政策性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强化政策性救助保障措施,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1)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2)教育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进行资助,对因残疾等客观原因暂不适宜到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学生落实送教上门服务,给予教育保障。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给予“雨露计划”资助。
(3)医疗救助。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4)住房救助。落实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发现住房安全问题隐患及时开展安全鉴定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
(5)急难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村的“救急难互助社”进行救助,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
(三)完善工作体系
1.识别程序。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申请受理或者主动发现、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入户核查、审核确认等程序认定,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确认”,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动态管理。识别纳入后,经过救助帮扶,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的返贫致贫风险,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不符合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退出低收入人口信息系统。遵循“宽进必帮严出”的原则,对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监测对象、达到退出标准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均按“怎么进怎么出”原则执行退出程序。
(四)规范监测体系
整合农业农村、教育、人社、医保等部门信息数据,不断健全科学的预警指标体系,完善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坚持“线上监测”与“线下摸排”相结合,充分发挥线上大数据赋能和主动发现功能,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1.完善线上监测。统筹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立录入、分层分类、派单、预警、督查跟踪为一体的完整数据平台,充分发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等基本功能,加强与教育、人社、住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健、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对全区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
2.做好线下监测。各乡(镇)对线上比对出的预警信息要及时开展线下核查。组织动员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员、乡村振兴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开展常态化入户走访风险预警对象。
3.完善预警信息处置机制。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做到“应救尽救、应扶尽扶”。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合理设置预警指标,研判是否符合救助帮扶条件,做到“应兜尽兜、应纳尽纳”。建立低收入人口及时合规有进有出的动态监测机制,常态化掌握低收入人口的家庭经济状况、户籍、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帮扶政策。
4.线下分类派单。梳理完善“线上”受理、转办、办结等工作流程,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增设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劳动意愿以及饮水安全、住房安全等监测指标,并通过低收入人口监测信息平台“线上”推送至医保、卫健、住建、教育、水利、人社、农业农村、应急、慈善组织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予以救助帮扶处置。
(五)创新评估体系
综合2024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体系和社会救助重点工作评估体系,建立徽州区“衔接并轨”工作评估体系,对所有乡镇“衔接并轨”工作开展年度考核评估,评价试点工作成效。
(六)健全责任体系
1.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中心,推进乡镇民政与农业农村部门人员合署办公,由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中心统一调度管理,实现一门受理、一窗办理、协同服务,达到为基层减负和便民利民的目标。
2.统一服务窗口。在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办事大厅整合设立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窗口,明确服务职责、事项和人员,统一低收入人口申请入口,实现一次申请、多部门联办,为低收入人口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5年5月6日至5月15日)
由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组建专班,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分工任务,确保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二)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31日)
召开试点动员部署会,对相关政策措施、经办流程进行政策解读和培训。开展全区集中排查工作。
(三)工作实施阶段:(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全面启动推进衔接并轨试点工作。
(四)创新评估阶段:(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对所有乡镇“衔接并轨”工作开展年度考核评估,评价试点工作成效。
(五)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0月8日至2025年11月30日)
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低收入人口动态帮扶救助指导意见,认真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具有徽州区特色的试点改革工作样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分管区长担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建立调度体系。区民政局负责牵头抓总,区财政局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医保局、卫健委、教育局、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及时解决问题,共同保障试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区民政局要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班、深入一线开展业务指导,提升乡镇、村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专干和基层网格员综合业务能力。建立推进工作台账,逐项明确问题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和推进时限,责任到岗、任务到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同时,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跟踪问效。将衔接并轨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常态化的指导机制,跟踪评估工作开展成效,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工作方案。区工作专班要认真总结试点改革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做好宣传,对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可探索建章立制固化成果。强化政策宣传和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加强对衔接并轨工作进展及成效的宣传推广。
附件:
1.徽州区5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核算标准
2.徽州区5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指标
3.徽州区5类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4.徽州区5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流程
5.徽州区2025年推进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指标
附件1
徽州区5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核算标准
家 庭 收 入 范 围 |
(一)工资性收入 |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县域外就业,实际支出中的基本食宿费用 和往返务工地交通费。原则上同一务工地产生的就业成本不应差异过大,明显超出必要需求的享受型消费部分不列为必要的就业成本)。 |
(二)经营净收入 |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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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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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移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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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区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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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应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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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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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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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期间(2022-2024年),经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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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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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收 入 核 算 办 法
家 庭 收 入 核 算 办 法 |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 |
家庭月收入核算,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者根据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和银行流水推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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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
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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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 |
原则上按就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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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
1.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其个人收入按照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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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护理家庭中无人照护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单亲学前儿童,照料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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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按实际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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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其他情形等收入 |
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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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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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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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集体财产收入分红 |
1.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 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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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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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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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与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法定供养义务人) |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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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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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应当赡养(抚、扶)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50%÷被赡(抚、扶)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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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时应予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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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征收安置补偿费 |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可分摊的月数内家庭收入〔计算方式为: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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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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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出扣减办法 |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具体扣减方法、扣减封顶线等由市级民政部门研究确定。 |
1.因残支出指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适配个人实际支出费用(原件票据查验,留存复印件)。 |
2.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的、已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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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学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认定。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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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财 产 |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
1.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债权以及车辆等。 |
2.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水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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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原则上需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可放宽到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原则上不得高于8万元,超出8万元部分,额外计算赡抚养能力,按超出部分的2%核算给被赡抚养人的人均年赡抚养费。银行流水有大额往来的,申请救助对象或其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养义务人需要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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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托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为主要谋生工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仅有一辆且价格在5万元(含)以内(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和购置满6年的车辆,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原则上仅有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8万元(含)以内(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和购置满6年的车辆,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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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为低收入人口的限定条款﹝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新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新购(指申请人享受低保期间)住房的,各地应重新计算家庭赡(抚、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为低收入人口的限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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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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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和核查方式 |
(一)信息核对 |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收入申请人家庭及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
(二)入户调查。 |
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当全面进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支、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该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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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邻里访问。 |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该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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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函索证。 |
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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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出推算。 |
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
附件2
徽州区5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指标
人员类别 |
认定指标 |
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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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一)户籍状况 |
1.省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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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区县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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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区户籍人口居住在省外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如在当地申请,可由当地办理;如当地不予办理,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通过信函索证或赴外省核查等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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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省户籍人口居住在我区的,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无我区户籍人口,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我区户籍人口,可由我区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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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 |
目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9120元/年(76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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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财产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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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支出 |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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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安全、饮用水安全 |
1.住房安全是指农户实际居住的房屋所处位置和主体结构安全,没有坍塌等安全隐患,能够满足日常使用和应对一般自然灾害;对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农户,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2.饮用水安全是指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即农村人口有水喝,且达到当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包含水量达标、水质达标、用水方便、供水有保证四个指标。不能满足住房安全、饮用水安全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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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困 人 员 |
(一)无劳动能力 |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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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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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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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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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生活来源 |
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其具体认定标准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相关规定执行。 |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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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
|||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按照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
|||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特困人员; |
||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
6.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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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成员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的家庭,在金融类资产(家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及车辆类资产状况方面不高于低保相应限定条件的1.5倍。 |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成员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财产状况符合《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的家庭,在金融类资产(家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及车辆类资产状况方面不高于低保相应限定条件的1.5倍。 |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我区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为底线,综合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每年动态调整,2025年为9100元。监测范围不是认定监测对象的唯一标准,识别监测对象要综合考虑收支情况、“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 1.脱贫不稳定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2.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3.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
附件3
徽州区5类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序号 |
惠民事项 |
政策内容 |
救助对象 |
救助标准 |
职能单位 |
1 |
低保金 给付 |
发放低 保金 |
一般低保家庭对象(按户保) |
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根据收入补差或分档发放。 |
区民政局 |
单人保对象 |
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根据收入补差或分档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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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 |
给特困人员发放基本生活供养金 |
特困人员 |
农村特困农村特困988元/月;城市特困1277元/月。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
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 |
特困人员 |
我区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72元、半失能每人每月534元、全失能每人每月890元;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54元、半失能每人每月356元、全失能每人每月623元。 |
区民政局 |
|
3 |
残疾人 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 |
具有徽州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94元/人/月。 |
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
具有徽州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94元/人/月。 |
区民政局 |
||
4 |
临时救助 |
发放临时救助金 |
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
区民政局 |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6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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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价格临时补贴 |
发放价格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根据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食品类单月同比涨幅确定我市临时价格补贴标准。 |
区发改委 区民政局 区人社局 |
6
6 |
健康帮扶
健康帮扶 |
资助参保 |
特困人员 |
全额资助 |
区医保局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80%-90%定额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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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贫致贫人口 |
70%-80%定额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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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 |
50%定额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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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 保险 |
特困人员 |
享受统一的普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区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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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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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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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贫致贫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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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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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符合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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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
特困人员 |
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
区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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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
||||
返贫致贫人口 |
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
||||
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 |
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医疗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1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
区医保局 |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不设起付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75%;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医疗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1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
区医保局 |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医疗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1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
区医保局 |
|||
返贫致贫人口 |
起付标准1500元;救助比例7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医疗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1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
区医保局 |
|||
6 |
健康帮扶 |
医疗救助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 |
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医疗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1万元,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
区医保局 |
虽不符合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在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5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区医保局 |
|||
享受慢特病门诊保障待遇 |
低收入人口符合83种慢特病办理条件的参保群众(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申请鉴定“线上办”;2.也可以在乡镇医保服务代办点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现场办理)。 |
持医保卡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患者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报销,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
区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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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家庭医生 |
对老年人、孕产妇、慢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以及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中的“应签尽签”对象、其他有签约服务需求的低收入人口等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家庭医生团队依据协议约定, 重履约、重质量、重服务感受度,实行签约一人、履约一人、 做实一人,为签约对象规范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和个性化延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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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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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救助 |
学前教育资助 |
特困人员 |
每生每年1000元。 |
区教育局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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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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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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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批的普惠制幼儿园 就读的脱贫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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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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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保障 |
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需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就读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区教育局 |
||
普通高中国家助 学金 |
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我市分为1200、2200、3500元三档。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执行最高档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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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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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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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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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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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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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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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救助 |
普通高中国家助 学金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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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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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国家助 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3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 |
区教育局 |
||
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 |
全日制专科以上在读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上限本专科生20000元、研究生25000元,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
区教育局 |
||
雨露计划 |
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在校生。 |
分春、秋两季发放,每人补助1500元/学期。 |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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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业帮扶(救助) |
经营主体就业(帮扶车间) |
与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的就业帮扶车间等经营主体,给予经营主体运营补助、脱贫人口岗位补贴。 |
根据自然年度内新纳就业6个月以上脱贫劳动者及脱贫人口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帮扶车间运营补助;脱贫人口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
区人社局 |
8 |
就业帮扶(救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
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
区人社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振兴) |
16-75周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无法外出、无业可扶的脱贫人口或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以享受。 |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300元/人/月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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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乡村振兴) |
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群众。 |
无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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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 |
有需求和意愿的脱贫劳动者(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 |
参加培训人员按实际参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助。 |
区人社局 |
||
8 |
就业帮扶(救助) |
创业担保贷款 |
重点就业群体。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劳动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的,均可在创业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我省提高到50万元。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 |
区人社局 |
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
区人社局 |
|||
8 |
就业帮扶(救助)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脱贫劳动者、返乡农民工、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区人社局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区人社局 |
||
外出务工补贴 |
省外地区就业创业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 |
1.补贴标准:区外市内就业200元/人/年,市外省内就业300元/人/年,省外就业400元/人/年。 |
区人社局 |
||
9 |
受灾群众救助 |
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受灾群众 |
重建户均补助2万元,维修户均补助2000元。 |
区应急局 |
灾害应急救助 |
省级按照人均300元进行测算,县级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省级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以上、救助期限3个月进行测算,县级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
||||
旱灾救助 |
省级按照人均60元进行测算。 |
||||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
省级按照人均90元进行测算,县级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
||||
因灾遇难救助 |
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 |
||||
10 |
住房救助 |
农村危 房改造 |
农村房屋经鉴定满足C级或D级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拆除重建房屋的,每户最高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的,每户最高补助1万元。 |
区住建局 |
农村房屋经鉴定满足C级或D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
农村房屋经鉴定满足C级或D级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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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经鉴定满足C级或D级农村支出型困难家庭 |
|||||
农村房屋经鉴定满足C级或D级的其他脱贫户和农村低保边缘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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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经鉴定满足C级或D级的其他脱贫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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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饮用水 安全 |
饮用水 安全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以及供水保障率均与普通群众相同标准。 |
区水利局 |
12 |
金融帮扶 |
防贫保险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自主自愿参保。 |
1.“防贫保”保险各险种保费标准:特色农产品保险30元/户,健康保险50元/人,意外伤害险20元/人,基本生活保障保险6元/户,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18元/户,教育升学补贴保险8元/户。 2.参保对象购买“防贫保”综合保险必选项目的,财政对脱贫户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监测帮扶对象等按照90%的比例给予补贴。 |
区财政局 |
小额信贷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和有还款能力的18-65周岁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
1.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2.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于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3.2024年、2025年产生的利息给予70%贴息。 4.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严禁“户贷企用”。 |
区财政局 |
||
13 |
产业帮扶 |
特色种养业(种养殖及林果业) |
1.有产业发展意愿、具备发展条件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消除的一般农户除外。 2.符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的产业规模。 |
1.每户当年自种自养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300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2000元。 2.自种自养项目,必须是户内人员自己种养,不允许他人代种代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衔接资金。 |
区农业农村局 |
休闲加工业 |
1.有产业发展意愿、具备发展条件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消除的一般农户除外。 2.符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的产业规模。 |
1.每户当年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300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2000元。 2.休闲加工业项目,必须是户内人员自己经营,不允许他人代为经营,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衔接资金。 |
区农业农村局 |
||
14 |
转移性 收入 |
计划生 育金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
独生子及双女户给予960元/人/年的扶助金;独女户给予1200元/人/年的扶助金。 |
区卫健委 |
农业支持补贴 |
与普通群众相同,无特殊待遇。 |
无 |
区农业农村局 |
||
15 |
驻村(联系)帮扶 |
帮扶 联系人 |
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已消除风险的一般脱贫户,继续安排帮扶联系人。 |
无 |
区农业农村局 |
驻村工作队 |
常态化联系走访低收入困难群众 |
无 |
区委组织部 |
附件4
徽州区5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流程
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按照居民申请,村受理、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1.申请
(1)申请低收入人口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网上申请受理的家庭,可以通过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申请系统APP和安徽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报二维码提出申请;
(3)可拨打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电话)热线申请;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5)基层干部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基层网格员指导居民完善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
(1)村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村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提交徽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民主评议
受理2日内完成村民主评议。
村采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中任何一种方式开展民主评议。村两委扩大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出申请家庭所在村民小组的小组长、所在网格的网格员、部分村民代表,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民主评议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机构。
4.入户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民主评议结果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填写《低收入人口信息调查表》,申请家庭确认签字。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该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人员也可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低收入人口认定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资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进行分类。在申请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不得公开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信息;半年内已出具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低收入人口不再重新核对。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机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重新召开低收入人口认定联审联批会议研究。
乡镇人民政府向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家庭分类发放确认通知书。5类低收入人口分类上传至徽州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实时动态监测。
低收入人口认定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报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附件5
徽州区2025年推进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
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办法 |
分值 来源 |
一、责任落实(15分) |
(一)乡镇主体责任落实 |
8 |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2分)。学习次数少于4次的,每少一次扣0.5分。 3.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定期研究部署、调度推进“衔接并轨”工作,出台有关文件(3分)。未成立工作专班、未定期研究部署、未出台有关衔接文件的不得分。 5.切实保障人员队伍建设、开展救助帮扶等相关工作经费(1分)。未落实工作经费的不得分。 |
区级考核 |
|
(二)驻村帮扶责任落实 |
4 |
1.驻村工作队成员熟悉本村“衔接并轨”工作基本情况(2分)。不熟悉村情的,酌情扣分。 |
区级考核 |
(三)监管责任落实 |
3 |
1.乡镇对村级通过暗访、督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1分)。少于2次的,每少一次扣0.5分。 |
区级考核 |
|
二、政策落实(25分) |
(四)义务教育保障 |
5 |
1.到户教育补贴救助政策及时有效落实(2分)。每发现一例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五)基本医疗保障 |
5 |
1.按规定督促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分)。每发现一例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
二、政策落实(25分) |
(六)住房安全保障 |
5 |
1.已实施危房改造的确保住人、不闲置(2分)。每发现一户闲置的扣0.1分,扣完为止。 2.建立健全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坚持“危房不住人”(3分)。每发现一户住危房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七)饮用水安全保障 |
5 |
1.乡镇村加强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管护(2分)。每发现一例管护不到位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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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兜底保障 |
5 |
1.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5类低收入人口进行救助帮扶(2分)。每发现一例应纳未纳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服务质量(1分)。每发现一户未落实的,扣0.1分,扣完为止。 3.对5类低收入人口和其他突发困难的群众及时开展临时救助,救急难互助社及时启用(2分)。每发现一例未给予临时救助的,扣0.1分,扣完为止;救急难互助社未启用的扣1分。 |
区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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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落实(30分) |
(九)统一标准体系 |
3 |
1.执行统一的家庭收入范围、家庭收入核算方式、家庭支出扣减办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及方式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1.5分)。未执行的扣1.5分。 2.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增加的住房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指标(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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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考核 |
(十)完善工作体系 |
3 |
1.统一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为民服务办事大厅设立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窗口,明确服务职责、事项和人员,同时为申办救助服务有困难的群众提供代办服务,通过“一站式保姆式服务”切实提高办理实效和群众满意度(1分)。未落实的扣1分。 2.统一认定流程。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按照居民申请、乡镇受理或委托村(社区)受理,实行“一次申请,分标准审核确认”工作机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完成。认定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分类上传至徽州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1分)。未落实的扣1分。 3.统一救助帮扶。在乡镇工作专班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统筹各类救助帮扶政策,对5类低收入人口开展“物质+服务”多元化救助帮扶(1分)。未落实的扣1分。 |
区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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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落实(30分) |
(十一)规范监测体系 |
3 |
1.健全完善乡、村、组三级网格,村组网格划分科学合理;建立网格台账,明确每个网格的户数、农户名单以及网格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网格员熟悉网格内农户情况、了解自身职责等(1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十二)融合政策体系 |
2 |
1.坚持应帮尽帮,应救尽救。及时制定救助帮扶计划,实施精准救助帮扶,重点关注救助帮扶措施制定是否及时、是否精准、是否落实、成效是否明显(2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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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
6 |
1.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户2025年到户产业帮扶项目效益和奖补资金发放情况,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落实联农带农措施情况(1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3.对有小额信贷需求的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现应贷尽贷,贷款对象精准,贷款用途合规(2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4.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正常,收益稳定,制定2025年收益分配计划,分配合理(2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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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稳岗就业 |
5 |
1.脱贫人口就业务工人数不低于上年规模(1分)。未达到要求的扣0.1分。2.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户稳岗就业情况(1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3.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务工就业状态、地点、联系电话等数据信息准确,外出务工就业落实交通补助等情况(1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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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落实(30分) |
(十五)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使用管理 |
8 |
1.开展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谋划建设(2分)。谋划项目产业占比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村申报、乡镇审核等程序不到位的,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1分。 2.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衔接资金使用范围、投向符合政策要求(1分)。每发现一例违规使用资金的,扣0.2分,扣完为止。 5.扶贫项目和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登记、后续管护、联农带农、收益分配等情况(2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
区级考核 |
四、整改落实(5分) |
(十六) 各类反馈问题整改 |
5 |
1.省市区暗访督导、考核评估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5分)。未进行会议研究、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的不得分;整改措施缺乏针对性、照搬照抄的每发现1条扣0.5分;整改成效不明显、支撑材料不足的酌情扣分,但不超过0.5分。 |
区级考核 |
五、成效巩固(10分) |
(十七)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收支情况 |
5 |
1.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能否实现稳定增收(2分)。每发现一户因帮扶工作不到位导致收入下降的扣0.1分。 2.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是否因支出过大或收入减少出现返贫致贫风险(3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2分。 |
区级考核 |
(十八)“衔接并轨”工作认可度 |
5 |
1.调查对象满意度(5分)。每发现一户不满意的扣0.1分。 |
区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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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平时 工作情况(15分) |
(十九) 日常评估 |
15 |
1.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情况(2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01分,扣完为止。 3.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监测排查及帮扶工作落实情况(5分)。 3.信访件处置及舆情管控情况(2分)。酌情扣分。 4.两项政策并轨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2分)。酌情扣分。 |
平时考核 |
加分项(2分) |
2 |
考核年度内,“衔接并轨”工作受到国家级发文通报表扬的,每项加0.5分;受到省部级发文通报表扬的,每项加0.4分;受到市厅级发文通报表扬的,每项加0.3分;召开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会、培训会的,每项加0.4分,市级的加0.2分;有关创新举措、典型案例等受到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主管部门认可的,每项加0.3分,受到市级领导批示或主管部门认可的,每项加0.2分;对于积极参与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主题宣传活动的加0.1分,参加案例征集活动的加0.1分;宣传信息省级以上网络媒体达每篇加0.01分,省级媒体(含行业媒体)达1篇加0.01分,中央媒体达1篇加0.02分。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计算,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
乡镇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