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徽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主题: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
发布时间: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
发布地点:置业大厦三楼政务大厅第一会议室
新闻发布人:徽州区退役军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振宇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
2024年9月29日,我局联合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出台了《黄山市徽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原《黄山市徽州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操作规程》(民优〔2010〕248号)的基础上,参照《黄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进行深度融合、调整和优化:
1. 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在《市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对象类别,“将在本辖区领取国家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本实施细则适用人员范围”纳入保障范围,尽可能扩大优抚医疗保障覆盖面。
2. 增加了医疗保障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优抚对象在公立医院、优抚医院享受医疗优待相关内容。二是增加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由区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资金由区财政保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助,明确乡镇服务站工作职责;三是规定当年度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优抚对象实行二次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个人自费总额;优抚对象门诊费用可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等,着力解决优抚对象“急难愁盼”问题。四是明确了医疗补助给付条件,提高医疗补助使用效益等。
3. 进一步明确了权责。一是明确了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等,加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对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优抚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依法明确了追责的情形,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优抚对象双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提出了有关规定。
据统计,该《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区共有496名优抚对象受益,累计发各类补助279605元。其中: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助396人次计91090元,发放门诊补助496人次计146000元,发放医疗补助22人次计42145.55元。具体如下:
1.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一是314名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62800元,二是其他优抚对象82名(9名在乡老复员军人、8名带病回乡退役军人、1名烈属、8名伤残退役军人、14名参战退役军人、38名参试退役人员、4名老年烈士子女)补助28290元。
2. 门诊补助。一是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340人享受门诊补助补助68000元,二是其他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26人,在乡复员军人9人,参战退役军人20人,参试退役军人82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13人、烈士遗属1人、病故军人遗属1人、烈士老年子女4人)156人享受门诊补助78000元。
3. 医疗补助。优抚对象住院(含参照住院报销)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也就是个人自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部分)纳入本实施细则给予适当补助。一到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到十级旧伤复发残疾退役军人全额补助,累计补助17946元;七到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补助标准为个人自费合规医疗费用的80%,年度内补助上限不超过1万元,累计补助6145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C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为个人自费合规医疗费用的60%,年度内补助上限不超过8000元;累计补助7829元,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个人自费合规医疗费用的30%,且起付线为个人自费3000元及以上,年度内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元,累计补助10595元。针对特别困难的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二次补助,但总补助费用不得超出年度个人自费合规医疗费用总额。
4. 医疗优待。优抚对象在区内医院(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新晨医院)凭优待证优先挂号、缴费、检查、取药,同时享受挂号费减免,门诊常规检查费优惠10%,住院医保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分别减免5%、10%。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