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普惠小微贷款贴息(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普惠小微贷款贴息(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徽州区普惠小微贷款贴息(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用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奖补资金,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等薄弱领域普惠金融服务质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实施贴息贴费,贴息贴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
(一)贴息(费)对象和条件
贴息(费)对象为通过辖区内银行直接贷款或由徽州区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主要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户。且具备以下条件:
1.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
2.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
3.合规持续经营:在徽州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在徽州区内的农户;经营可持续性较好,带动就业稳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贷款用途依法合规:贷款可用于企业日常经营、设备购置、技术创新、市场拓展以及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等。贷款用途需严格按照贷款合同执行,不得用于其他。
6.借款主体同笔贷款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其他财政贴息补助。
(二)贴息(费)范围和标准
在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可享受贷款总额0.5%贴息,属于政银担贷款,按贷款总额1.2%贴息。对于区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低于1%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区财政局按1%担保费率予以补足。单户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企业与企业主认定为同一借款主体。严禁借款主体在区内银行机构间进行存量挪腾,逾期贷款及贷款利息不予贴息。
(三)贴息(费)期限和方式
贷款期限满1年(含1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给予贷款主体和区担保公司1年的贴息(费)补助(贷款到期日前15日内还款,视同满1年计算),贴息方式采取先付后贴。2026年7月陆续支付贴息,借款主体根据贷款合同按时归还本息后,配合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贴息项目申报所需材料,逾期申报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导致未能按时申报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补充申报。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受理。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申报方式,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所有借款主体相关材料后,填报《徽州区普惠小微贷款贴息(费)申报资金测算表》统一递交至区财政局,属于政银担业务的由区担保公司附担保机构确认函及贴费明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银行放款凭证或其他放款证明材料;
(4)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
(5)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
(二)联合审核。区财政局汇总普惠小微贷款贴息汇总表后,同步共享区科工信局、区发改委、区文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规分局等相关部门,就企业经营状态、注册地、纳税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是否重复享受区级贴息补助情况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
(三)资金拨付。联合审核结束后,贴息所需资金从普惠金融示范区奖补资金安排,区财政局依照相关程序划拨贴息资金至借款主体指定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区担保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稳妥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普惠小微贷款贴息政策,科学规范高效使用贴息资金,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政策宣传。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区担保公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为企服务,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积极用好贷款贴息政策。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区担保公司要对照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贷款贴息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贴息贴费资金的统筹并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至借款主体和区担保公司指定账户,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贴息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科工经信局、区文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市场主体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以及负责审核借款主体是否存在重复享受本领域区级其他贴息补助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规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借款主体贴息资格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辖区内银行负责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所有借款主体贴息材料的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贴息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加大区内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负责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用于经营,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相关小微企业负责及时配合发放贷款银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四)强化监督。区财政局对本贴息(费)方案的落实进行全流程跟踪,对贴息(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及时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依法对贴息贴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其他事项
1.借款主体获得贷款后应严格按《借款合同》要求使用资金并按时付息,如未按期付息或其他方面违反规定,财政不予贴息(费)。
2.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或者通过转贷等方式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费)资金,依法进行处理。
3.本方案旨在推动2025年7—12月新发放的符合本方案要求的贷款贴息(费)工作,不包含已享受奖补政策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费金额实行总额控制,额度用完视为不再执行该政策。
4.本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贴息贴费全部兑现后,本方案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