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508-0004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25-08-20 发布日期: 2025-08-20
发文字号: 徽政办〔2025〕10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徽州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9-3517283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徽政办〔202510

 

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徽州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20     

 

 

黄山市徽州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02326号)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办法》(黄民事〔2025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有关单位殡葬管理工作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重要延伸服务价格和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殡葬执法秩序,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殡葬管理职务等行为。

(三)区民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协调和依法依规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编制全区殡葬设施建设布点规划、组织联合执法。

(四)区财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六)资规分局负责协调市资规局,将殡葬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各乡镇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村庄规划,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地;负责对未经土地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和非法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进行查处。

(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殡葬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禁限区域内操办丧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各乡镇对禁烧区域内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单位和个人利用民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遗体行为。

(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区资规局查处非法占用农地建坟和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

(十)区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法建坟,破坏水资源行为。

(十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规范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服务机构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严防遗体非法外运。

(十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涉及殡葬行业(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殡葬行业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区林业局负责对殡葬活动中违反森林防火、非法占用林地建坟和未经审批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中落实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抓好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村(居)殡葬信息网络,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落实殡葬管理措施。

(十六)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骨灰安葬

 

第七条  全面实行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禁止土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特殊情况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对患有甲类或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死亡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消毒处理并严密包裹。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条  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除经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逾期冷冻防腐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列支。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十一条  辖区城乡居民在居住地住所死亡的,丧主应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加强督促。

在辖区范围各医疗机构死亡以及因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公安交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原则上应当进入公墓安葬。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新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低价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规范安葬行为。

(一)禁止非法买卖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告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四)崇尚文明节俭治丧。丧事操办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大操大办;不得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烧、禁放区域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公墓等安葬区域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祭扫等。

(五)禁止新建硬化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禁止乱埋乱葬。

第十五条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及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等,鼓励墓碑小型化、采用卧式碑、不立碑或以树代碑。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遗体木棺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

 

第三章  殡葬惠民与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实行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免除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免除所产生的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在徽州区城乡公益性公墓进行生态安葬的费用。免除费用的对象、免除费用的项目和办理程序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各乡镇已故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入葬公益性公墓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每月结算一次,各乡镇上报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入葬公墓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专项治理和“三沿五区”散葬墓、“活人墓”整治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公墓等殡葬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殡葬惠民政策导向,可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困难群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村户籍村民)、军人等特殊群体殡葬优惠政策,费用减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殡葬补助违规行为和查处

 

第二十条  对从事殡葬补助审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补助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殡葬补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5919日起施行。《黄山市徽州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政办〔201317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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