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农业农村局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等文精神件,并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订)、《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2020年11月制定的《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进行修订,制定《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征集2025年度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通知》(徽司〔2024〕17号)精神,2024年11月25日申报规范性文件修改项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文明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加强丰乐河、丰乐水库等重点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和《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5月9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同日,印发征求意见函至各乡镇及区发展改革委、文旅体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住建局、资规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12个部门征求意见。至6月8日,区政府网站征集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至6月8日,相关乡镇及部门均未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参照《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垂钓管理的通告》(歙政〔2023〕18号)“垂钓数量:每日垂钓渔获物原则上不要超过2.5千克,如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的规定,对原通知第四条进行修改。
2025年6月11日,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审查,相关修订内容及程序合法,可提交徽州区人民政府审查发布。
2025年6月28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
2025年7月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该通告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2025年7月10日,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建议规范表述送审稿的施行时间。
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对《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
2025年8月7日,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9月12日印发。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一、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垂钓管理的通告》(歙政〔2023〕18号)。
四、主要内容
本通告具体内容为:明确徽州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公共水域禁止垂钓鱼类种类、禁止垂钓水域、禁止垂钓行为,划定丰乐水库垂钓区域,限定垂钓渔获物的数量,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垂钓,保护垂钓区域生态环境等;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禁止垂钓鱼类种类、垂钓水域、垂钓行为、垂钓渔获物处理等行为的处罚依据。目的是加强垂钓管理,规范垂钓行为,有效保护我区公共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环境。
本次修订在承接原有框架基础上,对关键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关于禁止垂钓的鱼类:明确将鲢鱼、鳙鱼、光唇鱼、宽鳍鱲列入禁止垂钓名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鲢、鳙鱼是重要的滤食性鱼类,对净化水质、维护水生态平衡具有关键作用;光唇鱼、宽鳍鱲等则是需要保护的本地特色或资源量有限的鱼种,限制垂钓有利于其种群恢复。
(二)关于禁止垂钓的水域: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强调。特别指出丰乐水库(大坝、二坝)一级水源保护区、四村水库全面禁钓,是出于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最高级别保护要求。其他在桥梁、公路、输电线路下等地的禁止,首要目的是保障垂钓者自身及公共安全。
(三)关于规范垂钓行为:核心是区分休闲垂钓与生产性、掠夺性垂钓。
1.“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是休闲垂钓的基本标准,禁止多线多钩等旨在防止过度捕捞。
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探鱼设备、视频装置、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及灯光诱钓等,是为了防止垂钓活动变异为隐蔽性、高效率的捕捞作业,确保渔获的正当休闲属性。
3.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直接关乎水体生态安全和公共环境健康。
(四)关于渔获物限额与管理:设定每人每日2.5公斤的限额,并允许保留单尾超重个体,体现了“抓大放小、可持续利用”的资源管理理念。严禁交易渔获物是硬性红线,将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从根源上杜绝以垂钓为名、行营利之实的乱象。
(五)关于垂钓区域与禁渔期关系:本次修订在丰乐水库划定了特定垂钓区,体现了疏堵结合的管理思路。但必须特别注意:在依据《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所规定的禁渔期内,所有水域(包括划定的垂钓区)均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活动。垂钓者需主动关注并严格遵守每年的禁渔期公告。
五、适用范围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适用范围为徽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丰乐水库(大、二坝)、四村水库等水域的垂钓管理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开展禁渔工作。按照《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要求,会同公安派出机构、相关乡镇行政执法大队常态化开展渔政执法巡逻工作。
二是以丰乐水库、丰乐河水域为重点,劝导、查处生产性垂钓和禁渔期垂钓行为。
七、关键词解释
禁渔期:一年中一定时期、一定的区域禁止渔民捕捞鱼类等活动,一般为鱼类繁殖期。这段时间禁渔,可以保证鱼类的正常繁殖,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表现。
垂钓:是垂竿钓鱼的简称,俗称“钓鱼”,是指使用钓竿、鱼钩、渔线等钓具,从江河湖海及水库中把鱼提出来的一项活动。
渔获物:在天然水域采捕的水生动物。
八、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黄山市徽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电话:3580098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中午11:30;下午14:30-下午17:30
为帮助广大市民准确理解新规、自觉遵守新规,我们从社会关切、新旧差异、创新举措三个维度进行深度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
近年来,随着我区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垂钓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休闲选择。然而,无序垂钓、破坏性垂钓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1.饮用水安全能否保障? 丰乐水库是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部分垂钓者进入一级水源地保护区活动,存在污染风险,群众反映强烈。
2. 渔业资源会不会枯竭? 使用多线多钩、视频钓、活饵钓等“掠夺性”钓法,对鱼类资源造成巨大压力,尤其是鲢、鳙等净化水质的鱼类被大量钓捕,影响水生态平衡。
3.垂钓行为如何规范? 桥梁、输电线路下等危险区域垂钓威胁人身安全,渔获物买卖让垂钓变相成为“生产性捕捞”,背离休闲初衷。
针对上述关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上级最新文件要求,我区对2020年版通告进行全面修订,旨在既满足群众休闲垂钓需求,又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环境。
二、主要改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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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项 |
原通告(2020年版) |
新通告(修订后) |
为何这样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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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垂钓鱼类 |
未明确具体鱼种 |
明确禁止垂钓鲢、鳙、光唇鱼、宽鳍鱲 |
鲢、鳙是净化水质的“主力军”;光唇鱼、宽鳍鱲为本地特色鱼类,资源量有限,需重点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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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垂钓水域 |
列举部分区域,未细化 |
明确丰乐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四村水库全面禁钓;整合强调桥梁、输电线路等危险区域禁钓 |
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消除安全隐患,体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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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行为规范 |
原则性要求“不得使用破坏性钓具” |
细化“一人一杆、一线一钩”标准,明确禁止使用船艇、探鱼设备、视频装置、活体饵料、有毒饵料等 |
精准界定休闲垂钓与生产性垂钓,防止新技术、新手段变相非法捕捞,维护公平垂钓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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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获物管理 |
未设数量限制 |
每人每日渔获物不超过2.5千克(单尾超重可留);严禁交易渔获物 |
借鉴周边地区经验,引入限额管理,既保障垂钓乐趣,又防止过度索取;将交易视同非法捕捞,切断利益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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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区划定 |
未划定可垂钓区 |
在丰乐水库划定特定垂钓区(禁渔期除外) |
改变“一刀切”禁钓,疏堵结合,为合法垂钓提供空间,同时便于集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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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禁渔期衔接 |
提及禁渔期,但未强调 |
明确禁渔期内所有水域(含划定垂钓区)一律禁止垂钓 |
确保与全区禁渔工作无缝衔接,避免政策冲突,强化执法依据。 |
三、新通告有哪些亮点?
1.科学设定禁钓鱼类
将鲢、鳙、光唇鱼、宽鳍鱲等鱼种明确列入禁钓名录,鲢、鳙通过滤食浮游生物净化水质,被誉为“水下清洁工”。
2.划定垂钓区域
在丰乐水库非核心区划定可垂钓区域,既保留了市民的休闲空间,又将垂钓活动引导至指定范围,便于巡查监管。
3. 首创渔获物限额管理
设定“2.5公斤”限额,并允许保留单尾超重个体,既与国际通行的“休闲垂钓”理念接轨,又符合本地实际。
4.严禁渔获物交易
明确“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将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予以处罚。
5.细化禁止行为
新增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探鱼设备、视频装置、活体饵料等条款,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高科技”钓法进行精准规制,防止垂钓活动隐蔽化、高效化,确保管理无死角。
四、特别提醒
1.禁渔期全区禁钓:每年我区都会发布公共水域禁渔通告,禁渔期内所有水域(含划定的丰乐水库垂钓区)均不得垂钓。请密切关注当年禁渔通告。
2.违规处罚有据可依:违反本通告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规严肃处理;阻碍执法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3.共同监督,守护家园:如发现违规垂钓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3580098(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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