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509-00048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5-09-12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9-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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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区农业农村局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

作者:徽州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12 16:57 信息来源: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等文精神件,并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订)、《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2020年11月制定的《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进行修订,制定《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征集2025年度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通知》(徽司〔2024〕17号)精神,2024年11月25日申报规范性文件修改项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文明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加强丰乐河、丰乐水库等重点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和《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5月9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同日,印发征求意见函至各乡镇及区发展改革委、文旅体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住建局、资规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12个部门征求意见。至6月8日,区政府网站征集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至6月8日,相关乡镇及部门均未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参照《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垂钓管理的通告》(歙政〔2023〕18号)“垂钓数量:每日垂钓渔获物原则上不要超过2.5千克,如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的规定,对原通知第四条进行修改。

2025年6月11日,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审查,相关修订内容及程序合法,可提交徽州区人民政府审查发布。

2025年6月28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

2025年7月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该通告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2025年7月10日,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建议规范表述送审稿的施行时间。

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对《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

2025年8月7日,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9月12日印发。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一、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垂钓管理的通告》(歙政〔2023〕18号)。

四、主要内容

本通告具体内容为:明确徽州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公共水域禁止垂钓鱼类种类、禁止垂钓水域、禁止垂钓行为,划定丰乐水库垂钓区域,限定垂钓渔获物的数量,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垂钓,保护垂钓区域生态环境等;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禁止垂钓鱼类种类、垂钓水域、垂钓行为、垂钓渔获物处理等行为的处罚依据。目的是加强垂钓管理,规范垂钓行为,有效保护我区公共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环境。

五、适用范围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修订)》适用范围为徽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丰乐水库(大、二坝)、四村水库等水域的垂钓管理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开展禁渔工作。按照《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徽政〔2023〕13号)要求,会同公安派出机构、相关乡镇行政执法大队常态化开展渔政执法巡逻工作。

二是以丰乐水库、丰乐河水域为重点,劝导、查处生产性垂钓和禁渔期垂钓行为。

七、关键词解释

禁渔期:一年中一定时期、一定的区域禁止渔民捕捞鱼类等活动,一般为鱼类繁殖期。这段时间禁渔,可以保证鱼类的正常繁殖,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表现。

垂钓:是垂竿钓鱼的简称,俗称“钓鱼”,是指使用钓竿、鱼钩、渔线等钓具,从江河湖海及水库中把鱼提出来的一项活动。

渔获物:在天然水域采捕的水生动物。

八、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黄山市徽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电话:3580098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中午11:30;下午14:30-下午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