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606/202509-0002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9-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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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基本民生】文字解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

作者: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15:54 信息来源: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19年,由于丰乐水库管理单位黄山市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正常履行丰乐水库管理职能,为确保丰乐水库水域管理正常化,制定出台《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湖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徽政〔2019〕22号)。

2021年以来,按照区政府决定,丰乐水库由区国投集团承担管理职责,负责水域垃圾打捞、日常保洁和水域日常管理等工作,保持丰乐水库水域管理的正常化,水域水质长期保持在二类水以上,有效保障下游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下游城区居民饮用水源安全,原通告部分条款的法律依据已修改并实施。为此,根据现行的渔业、生态环境、安全、水利、交通、旅游、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湖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徽政〔2019〕22号)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2024年8月15日我局发函《关于征求徽政〔2019〕22号通告清理建议的函》至各单位征求意见,水利、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提出保留并进行修改的意见。

根据《关于征集2025年度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通知》(徽司〔2024〕17号)精神,2024年11月25日申报规范性文件修改项目。

根据2024年8月征求意见,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初稿)并整理相关法律依据,2025年3月21日再次发函各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各单位提供的修改意见对该通告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5年4月18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日印发征求意见函至西溪南镇、呈坎镇、洽舍乡3个乡镇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体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7个部门征求意见。至5月18日,区政府网站征集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至5月19日,相关乡镇及部门均未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025年5月22日,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关于编制内容的合法性问题”中,对通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规定,提出修改建议:“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旅游、交通运输、水产养殖、取水等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其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超出相关部门法定职责,内容合法,在完善相关内容及程序要求后,可提交徽州区人民政府审查发布。

经征求水利局意见,根据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建议,建议将通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修改为“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旅游、交通运输、水产养殖、取用水等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2025年6月28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同时,对通告第七条提出将“安全”修改为“应急”的修改意见。

2025年7月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该通告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2025年7月9日,区司法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提出对“第五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不符,建议进行修改”的意见。经征求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结果、法律意见书意见、党组会研究意见及合法性审核意见,对《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2025年8月7日,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9月12日印发。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徽政〔2023〕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徽政〔2020〕26号)第二、三、五项。

四、主要内容

《通告(修订)》主要内容为:在丰乐水库水域内从事旅游、交通运输、水产养殖、取用水等活动,必须依据渔业、交通、旅游、水利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明确禁止的行为,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依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依据,明确相关责任落实单位等内容。制定通告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丰乐水库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保护。

五、适用范围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乐水库水域综合治理的通告(修订)》适用范围为丰乐水库水域。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公共水域禁渔工作的通告》和《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乐水库垃圾打捞及水域日常管理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徽政办秘〔2021〕20号)要求,会同呈坎、洽舍派出所、国投集团及相关乡镇政府常态化开展渔政执法巡逻工作,制止、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劝导、查处生产性垂钓和禁渔期垂钓行为。

七、关键词解释

禁渔期:一年中一定时期,一定的地点禁止渔民捕捞鱼类等,这段时期一般为鱼类的交配,繁殖期,这段时间禁渔,可以保证鱼类的正常繁殖,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表现。

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等申请进行审查,通过批准、许可等方式准予从事特定活动或确认资质的行政行为,包含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四类管理行为,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种类型。

八、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政策可咨询:黄山市徽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电话:3580098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中午11:30;下午14:30-下午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