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徽)罚〔2025〕3号)
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8Q7HQF8J,法定代表人方玉仙,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城北工业园丰南片1号(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7月开始建设年产20万吨砂石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至现场检查时尚未建成投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玉仙的身份;
2.2025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砂石项目现场实际建设的情况;
3.2025年4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1张,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砂石项目现场实际建设的情况;
4.2025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万吨砂石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砂石项目徽州经开区管委会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砂石项目的总投资情况;
7.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入生产设备的情况;
8.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黄山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有厂房用于石子生产加工的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黄山宏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砂石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唐奕潇、梁浩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徽)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5月15日出具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 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帐 号:131009132902490972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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