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公安分局解读《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预期目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中心城区范围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清洁空气、安静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长。现行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需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区政府作出关于优化调整禁限放区域的工作部署后,公安机关多次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围绕公共安全、空气质量、社会关切等方面,开展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征求了有关乡镇和区直单位意见,形成了《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1月21日在徽州区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2025年12月23日向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
2026年1月16日组织专家论证会;
2026年1月22日召开社会风险评估评审会。共征求意见建议13条,并采纳意见建议10条,形成《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送审稿)。
2026年1月22日报送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6年1月23日,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6年1月28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调整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空气污染,保护大气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同时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执行有力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禁放区“零燃放”、限放区“有序放”的目标。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1、禁放范围调整。原《办法》明确:“东至皖赣铁路及区循环经济园(含);南至丰乐大道(快速通道);西至信行三路至滨河北路至临河桥至环城西路一线;北至瑶村、上朱村、徽州人家小区、文峰学校、井信农贸市场、尚紫台小区一线”为禁放区域,经调整后禁放区域为“东至皖赣铁路及区循环经济园(含);南至丰乐大道(快速通道);西至信行三路至滨河北路至西溪南新大桥至芝篁村一线、南山路至卯田以北;北至瑶村、上朱村、徽州人家小区、文峰学校、井信农贸市场、尚紫台小区一线”(具体见附图)。
2、部门名称调整。因政府机构改革,“社区办”已撤销,“城管”部门名称已经更换,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相关条文调整。
(1)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禁放区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修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2)将原《办法》第九条“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一)具有大型焰火燃放作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专业人员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规定的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的 A、 B级产品、架子烟花类 B、 C级产品以及舞台上用各类产品、含烟雾效果件产品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批准。(二)单位和个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 C、 D级产品。”删除。
(3)将原《办法》第九条删除后,增加为“第九条:禁止在禁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4)将原《办法》第十四条“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修改为“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5)将原《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为了更加规范的管理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五、下步工作
1、广泛宣传告知。新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及社区公告栏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群众了解、知晓政策制定的初衷、主要内容以及有关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2、履行管理责任。将新规执行纳入日常监管,持续巩固管理成效,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解读联系方式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咨询电话:0559-3583010;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咨询电话:0559-3585515;徽州区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0559-3583360。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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