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77X/202602-00059 信息分类: 治安管理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2026-03-02
发布机构: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2-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徽公(洽)行罚决字〔2026〕50005号 词: 行政处罚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黄徽公(洽)行罚决字〔2026〕50005号

作者:洽舍派出所 发布时间:2026-02-27 12:03 信息来源: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

 黄徽公(洽)行罚决字〔2026〕50005号

文书编号

黄徽公(洽)行罚决字〔202650005

被处罚人

**

处罚事由

盗窃

主要违法事实

202622320时许,汪**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徽州区洽舍乡吴**养蜂处,使用自带的一个蜂箱盗窃现场蜂脾12块,并将蜂脾藏匿于自带蜂箱,以挡风被包裹后运离现场。同时,汪**窃取半新蜂箱一个,途中因嫌弃陈旧丢弃于河道,致蜂箱灭失, 综上所述,汪**的违法行为构成盗窃,因到案后汪**认错认罚,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5

拘留单位

黄山市拘留所

处罚日期

2026227

承办单位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洽舍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