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2602-00026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机构: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2-03
生效日期: 2026-02-03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徽政办〔2026〕1号 词: 徽州区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2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徽州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6-02-03 16:06 信息来源:徽州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徽政办〔202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622日第八十八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3日      


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宣传、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公墓(骨灰堂)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皖赣铁路及区循环经济园(含);南至丰乐大道(快速通道);西至信行三路至滨河北路至西溪南新大桥至芝篁村一线、南山路至卯田以北;北至瑶村、上朱村、徽州人家小区、文峰学校、井信农贸市场、尚紫台小区一线(详见示意图)。

第六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徽州区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禁放地点和禁放区域外,其他区域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七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三)区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居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在禁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加强自律管理。

宾馆、酒店、公墓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徽州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徽政办〔201918号)同时废止。

 

:徽州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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