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徽政办〔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已经2025年12月9日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1日
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推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林)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包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品牌建设、特色农产品培育、种业发展等。
一、促进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第四条 对新增水稻、油菜等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0亩及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元一次性补助,且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奖补。
第五条 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上一年度通过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上一年度新增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00元/亩的补助,其中流转撂荒耕地30亩以上的,一次性再给予100元/亩补助,且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奖补。
第六条 加大对种质资源保护和支持力度,对选育品种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种登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获得省级(含)以上种质资源挂牌保护单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七条 推进农事服务组织建设。对新建育秧中心、烘干中心、服务中心等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区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第八条 对特色农产品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的,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市外新开设地方特色产品展销中心或销售门店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每开设一个门店补助2万元,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加大夏秋茶开发利用。按宜机化要求新建或改造连片茶园50亩以上并实现机采的,每亩补助200元,单个主体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下半年在本区内收购并加工夏秋茶达到30吨、50吨、100吨的,分别补助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十条 新发展菊花、中药材20亩以上;果蔬、稻经轮作、稻虾共育或休闲农业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给予200元/亩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加大对养殖业的支持。对新增养殖中蜂数量达到如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养殖30群(含)、50群(含)的、100群(含)以上的养殖主体每户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3万元。
对新增年出栏皖南花猪达到如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年出栏100头(含)、300头(含)、50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分别补助2万元、3万元、5万元。
对新建或改扩建工厂化鳜鱼养殖基地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促进特色农业品牌建设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新认证的主体,每个认证产品给予2万元补助,对当年开展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有机再认证的主体,每个认证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对参加国内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领域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0.5万元/次补助。另按照参展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及会场搭建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支持农产品进景区、进民宿、进酒店、进服务区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在区级展示点免费铺货的经营主体,每个铺货点给予0.2万元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区域公用品牌联建,每年可安排工作经费在策划设计、品牌建设、推介活动等方面给予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承办中国农民丰收节,省、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等系列活动,经农业农村局推荐或认可的,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次,单个主体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各经营主体上一年度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数字农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四、促进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补助,在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以上(含),年加工产值(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时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含),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2000万元的主体给予新增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按贷款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二年期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同时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支持企业新品研发,对单个产品年营收达300万元,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企业技改(含厂房更新)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不含系统或行业内评定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为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新获得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主体1万元奖补。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扶持政策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区资金支持政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项目审核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诚信、社会维稳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得享受此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开始施行,原《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徽政办〔202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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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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