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公安分局黄徽公(刑)行罚决字〔2026〕5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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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
黄徽公(刑)行罚决字〔2026〕50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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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卫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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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非法出借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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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30日,卫某为办理贷款通过 qq 与上家取得联系,后因对方称自己银行卡的流水不足无法办理贷款,卫某于同年2月7日下午前往合肥某电竞酒店将自己本人的身份证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以配合刷脸的方式,协助他人使用自己中国建设银行卡刷取流水,导致该银行卡转入涉诈资金10000元,现该涉诈资金已被转移。卫某未从中获利。经查,卫某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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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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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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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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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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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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