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徽政〔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2020年2月14日区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徽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 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秘〔2015〕50号)和《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州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秘〔2015〕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区2016年制定的《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徽州区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实施意见》(徽政〔2016〕18号)进行重新修订,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以加强规划引导为主线,优化畜牧业生产区域布局为重点,以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行清洁健康生态养殖,切实改善畜禽养殖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畜牧业发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动物防疫法》《文物保护法》《水法》《防洪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4、地方法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5、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三、禁养区
是指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五、禁养区划分
(一)主河道及饮用水水源地。
1、丰乐河主河道徽州区段(杨村乡与黄山区交界处-岩寺镇与歙县交界处)沿岸两侧500米内区域。
2、饮用水水源地。
(1)徽州区丰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丰乐水库大坝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丰乐水库流域分水岭内的陆域。
(2)徽州区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丰乐河二坝北干渠取水口上游630米至下游100米,以及二坝至上游1000米的整个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的整个水域;长度与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陆域两侧至山脊线以内、二级保护区水域两侧至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3)呈坎镇四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人口集中地区)。
徽州区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内,西溪南镇、潜口镇、呈坎镇、洽舍乡、杨村乡、富溪乡等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规划区禁止建设区域范围内。
(三)自然保护区。
天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龙门台、小容、蜀源、鸳鸯湖县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四)主要交通干线公路。
包括合铜黄高速公路、省道S103、省道S215、歙黟公路、皖赣铁路、合福、黄杭高铁等主要交通干道徽州区段两侧500 米以内的区域。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
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六、工作目标、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之外新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本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保的要求。根据种养结合,以种定养的要求,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配套与养殖量相当的消纳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备手续。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实施方案,把好畜禽养殖场发展关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细化治理工作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确保畜禽养殖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统筹安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支持养殖场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具体补助政策按政办〔20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广泛宣传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严格督查考核。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区综合督查组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责任不明、工作目标不能完成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执行不力,监管不严、渎职失职,造成环境污染,群众反映较大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术语与定义
1、畜禽
包括猪、肉鸡、肉牛、肉羊、蛋鸡、奶牛等畜禽。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养殖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附件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
标准的通知
(皖农牧〔2017〕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7日
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它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