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34/201709-0010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公民,奖补支持
成文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09-18
发文字号: 政办〔2017〕24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9-3516318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7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8日        

 

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徽州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授予我区质量管理先进,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不含复评合格企业数),有效期4年;提名奖1名,有效期4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黄山市徽州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黄山市徽州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强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并由质强办邀请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报区政府确定。

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并提出政府质量奖拟奖励企业名单。

由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六条  质强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向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候选企业名单。

第七条  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评审细则由质强办另行制订。

第九条  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第十条  评定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一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徽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工贸行业企业未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五)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审议提出候选名单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质强办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强办。质强办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质强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对质强办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质强办对公示期间社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审查。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企业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提名奖称号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2万元;复评合格的企业,重新颁发奖牌、证书,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和卓越绩效培训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被撤销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5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并纳入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政办〔2017〕24号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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